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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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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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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保险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向财务部确切提供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员工的名单。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的咨询、解答;

(三)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和办理;

(四)财务部负责参保人员社会信息管理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的正式员工(不含借调、聘用退休人员及临时工)

(二)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转为正式员工。

(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公司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

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职公司员工通过使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填写缴纳社会保险单,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签批,后通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资料,一个月后财务部门为员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如员工提供资料不及时延后的,由员工自己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的需服从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个人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如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员工申请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在退休时由公司补齐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由自己承担。

第九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但因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自身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社会保险,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和申请。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应将应缴的部分全部交清,应缴未交的部分(包括个人部分、单位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根据财务部计算金额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个人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影响个人在本公司参保而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结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离职员工如未按公司要求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个人部分、单位部分及滞纳金)由个人承担,在员工到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时,由财务部核算金额,一次性结清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三条如员工发生社会投保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

当事人应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和各类证明。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中公司缴费部分由财务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工资中扣除由公司代缴。

第十六条员工社会保险关系由外单位转入公司时,如原缴费基数与公司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财务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

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费用的部分由本人承担。财务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公司规定进行调整。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保险法规、政策动态。

根据新政策、新法规及时调整

现行缴费各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的统一标准。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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