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3年,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王锟设立徐州分公司,由王某以分公司名义开展工程评估、项目招投标等服务,合作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1日。
合作期限届满后,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李某、王某订立《合作协议》,约定徐州分公司归李某管理,王某负责办理相应交接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某之间合作关系终止。
2017年2月份,但是王某在与李某办理工作交接之前,保留了徐州分公司加盖财务章的空白收据,并且利用暂时掌握徐州分公司银行账户的机会。
私自刻制了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向多家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声称需就“睢宁农商银行魏集支行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要求多家公司向其缴纳保证金,并汇款至分公司账户,并利用空白收据开具保证金收据。
收到保证金后,王某立即利用自己掌握的徐州分公司账户,立即将所有保证金转到自己妻子账户,并用于自身其他事项。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州分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
2019年,多家缴纳保证金的公司因未收到退还的保证金,遂起诉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州分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
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州分公司至此方知晓该案事实。
代理人代理本案以后,多方查询发现,原告所持有的保证金收据均是利用空白收据填写形成,且保证金被王某立即转至其妻子账户,招标文件中所谓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均是伪造,且所谓的招标项目实际系直接发包确定承包人,根本未开展公开招标。
据此,代理人提出答辩,认为本案系王某虚构招标项目、伪造公章骗取保证金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审理。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分析及提示
1、本案中,如果从形式证据角度而言,对于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州分公司存在诸多不利因素:相应款项系转账至徐州分公司账户;
对应款项收据中有徐州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王某曾系徐州分公司负责人。从以上种种,极有可能导致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州分公司对本案承担表见代理的民事责任,再行向王某追偿损失。
2、为了避免江苏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州分公司对本案承担责任,代理人经查询确认王某存在伪造公章、招标项目系虚构(未进行公开招标)、相应款项进入徐州分公司账户后即立刻被转入王某妻子账户等事实,相互关联后,足以确定本案存在极大可能性系由王某为了骗取保证金而实施,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据此,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公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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