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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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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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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行使权利是自己的自由,但超出必要限度行使权利,就是滥用权利。举一个例子,说小明以20万元从A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

A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电梯入梯口占用了小明的停车位,A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

小明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小明对车位的使用受到妨害,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要求拆除观光电梯。但小明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利益较小,因为A公司答应置换更好的车位,而拆除200万元的电梯,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过大。

小明的请求已经构成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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