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职工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受伤,或者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因为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律师为您揭晓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月28日,乔-佳的官司终于打赢了。她是市一家连锁药房的员工。4年前,她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归途中遭遇车祸,身体多处骨折。
但单位认为乔-佳参与的活动与工作无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事后她到大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也未得到工伤认定,遂将单位和人社局告上法庭。
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我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一般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文案例中,乔-佳参加的活动是单位组织并由关联企业承担经费,系因公外出。
单位组织团体旅游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团队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即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与其单位的工作存在关联性,因此乔-佳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特别提醒
实践中,像乔-佳这样不被用人单位认可为工伤的情况比较多。当工伤认定受阻时,职工可通过如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公司未认定工伤而没拿到工伤待遇的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可以申请及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如果对人社局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职工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上述案例中,乔-佳正是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与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算工伤吗算。因为单位组织的活动应该算在工作场所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你好,很大可能需要赔偿的,最好律师帮你维权,需要看活动方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在单位工间时间休息受到事故伤害的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应理解为:1、“工作时间”是指法律法规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2、“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主要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事故,包括工作时间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所以,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发生赔付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员工赔付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公司没有缴纳,那所有赔偿项目都是公司承担。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公司有缴纳工伤保险,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公司承担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按自愿原则参加。《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小孟和小吴都是某中学的学生,报名参加某中学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中小孟不慎将小吴撞倒,导致小吴脚踝骨折,小吴该找谁索赔?律师解答:在这种篮球活动中,往往都会有一些身体碰撞,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理应知晓,故在小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小吴风险自担。 在这场比赛过程中,学校作为组织者,如果未能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姆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是应该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如果伤害不是由第三人(也就是其他同学)造成的,如果十岁以下,学校负无过错责任,即由学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义务,否则由其承担责任。如果十岁以上,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由学生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教育义务。2、如果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那么就由第三人负责赔偿,学校只承担补充责任。
原告朱先生诉称,原告的用人单位组织部门员工外出前往某景区参观。参观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但被告认为原告受伤不在工作期间、不在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但该项活动是公司多年来延续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升团队凝聚力,且所有外出费用由公司负担。原告受伤当天是星期五,是正常的工作日,且正常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可以说明本次外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提起上述诉
包工头受伤一般不属于工伤。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依据:包工头受伤一般不属于工伤。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工地上受伤了算工伤吗
你说的是中学还是大学
1.前提条件: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且伤情相对稳定以后,单位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申办流程:A.填报《昆山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B.事故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C.确定受理时间,领取工伤鉴定通知D.员工持身份证原件和工伤鉴定体检通知书至指定地点进行鉴定3.办理地点:昆山市前进XX4.办理机构:昆山市XX(、原人才市场,大剧院东面)E.领取鉴定结果
你好 可以先起诉,然后评残
当事人为包工头打工受伤,一般可由包工头和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来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当事人可请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包工头承担补偿责任。包工头在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应该是假的,对方说的这些信息都是个人隐私,任何公司和个人都无权调取。
一定要补,如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单位组织的旅游属于单位活动,旅游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转变,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团队建设的目的。通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在此类活动中受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如果是单纯的旅游放松,作为单位的福利,发生意外,很难说属于工伤。当然,如果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