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开放和发展房改房二级市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7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改房包括:在桂林市五城区范围内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房改政策所购买的全产权公有住房;参加单位组织的以全额集资形式建造的住房;享受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所购买国家安居工程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交易,是指房改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的行为。
第二章上市交易审批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职工付清了房改房完全产权的价款,并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个人住房档案》后,即可申请进入市场交易,不受居住时间的限制。
对职工购买的部分产权、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在按上市当年桂林市公布的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补足差价款,过渡为完全产权后,方予受理上市交易申请。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的房改房不能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房改政策规定补足房价款,或者用公款装修住房且个人未按房改政策规定补交装修费用的;
(三)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多处购、占住房的;
(四)已擅自改变了住房使用性质的:
(五)处于户籍冻结地区,或已列入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改造公告范围的;
(六)产权共有,又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八)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为暂不宜上市交易的其他房改房。
第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不能再次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用公有住房(含廉租房),不能再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建房,不能再购买已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国家有关税收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有关部门也不将其列入无房户的政策范围。
第七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缴交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余额仍留存在维修基金管理机构,随房转移使用。
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新住户应当遵守原住房单位或住房所在地物业管理机构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上市交易手续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改办提出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正本;
(三)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
第九条市房改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并对照相关房改政策,对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房改房进行审核.同时将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房改房的情况在《桂林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理)。
自收齐以上全部材料以及公示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上签署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意见。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经市房改办审核符合上市条件的,即可进入市场交易,并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对上市交易的房改房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将经市房改办审核并签有该房改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意见的《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连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正本以及评估机构对上市房改房的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交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
以及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房屋所有权人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上市交易全部条件的房改房,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涉及权属变更的出售、交换、继承和赠与的交易行为,交易当事人在按本细则第四章规定交清有关税费、相关收益后,在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改房的产权转移登记以及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改房出租,必须依法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对经批准入市出租、抵押的房改房,在房屋权属未变更期间,按国家有关私房出租、抵押的规定管理;当住房发生出售、交换、继承和赠与的交易行为时,再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上市交易应缴纳的相关收益、费用及税金
第十四条在计征税费时,对出售的房屋以成交值(成交值低于评估值的按评估值)作为计算基数;对交换、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的以评估值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房改房所有权人在按规定缴清有关税费、相关收益后,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收入归其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收益:
(一)房改房上市出售、交换、继承、赠与时,交易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房改房上市成交金额的l%缴纳;成交额低于评估值的,按评估值的l%缴纳。
购房者(同时含继承、受赠、交换)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二)职工所购买的房改房,如果是原产权单位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房(商品房价格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后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或者是原单位组织的职工全额集资建房,但单位在办理建房用地时已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并由单位承担了土地出让金的,这两部分原已由单位承担了的土地出让金,统称为“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房改房的交易中也要按照本实施细则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计缴。
(三)职工上市出售超过面积标准的房改房,如果超标部分原未按市场价购买的,按其超面积部分的售房收入,扣除原实际支付的购(建)房款后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第十七条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市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净收益,房改房原售(建)房单位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第十八条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净收益,按房改房原售(建)房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或上交中央财政,或上交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分别纳入本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原售(建)房单位撤销的,则全额上交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评估费,按交易评估值的0.25%收取。
第二十条房改房上市出售时的应纳税目:
(一)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营业税及契税。对居住超过一年的免征营业税;对居住不足一年的,按售房价款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由卖方缴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房改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房改房的销售价,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其具体办法是,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人国库、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二、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房改房上市交换时应纳的税目:
(一)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与任何他方交换住房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
(二)居住不足一年的,对交换房的等值部分免征营业税和契税,超过等值部分,视为出售.对差价收益方按差额部分计征营业税,对差价支付方按差额部分减半计征契税。
第二十二条有关房改房上市交易税费及相关收益的缴纳、返还、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在每月终了后的五日内,将上月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房改房,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二)经济适用住房 ,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三)集资房, 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改房系指职工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国家安居工程住房,下同)。本办法所称职工家庭住房货币量(下称住房货币量)系指以市区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与家庭中职级高的一方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1999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第三条职工已购的房改房在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即可进入房地产市场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等
征地拆迁安置住房是指用于安置集体土地(含撤组剩余土地)上被拆迁户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的政策性住房。无锡征地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同时满足)(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以安置时间起算满五年;(三)补交土地收益以及享受优惠的有关规费等相关费用;(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存到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流
一、房改房上市应补交哪些款项房改房上市应补交如下款项:1、房改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收)。原产权单位已缴纳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交纳;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全额存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
办理条件:符合办理的个人、企业、机关单位所需材料:1.《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2.《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3.《购房发票办证联;4.《契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5.《公有住房上市申请表;6.《公用面积和土地出让金分摊款存款送款单;7.《公用面积分摊费交款收据;8.《房地产转让买卖合同;9.《计划生育证明.窗口办理流程:提交申请→受理收件(交易中心窗口)→审核(交易中心主任)→审批(房
一、安置房的定义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二、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 安置房上市交易条件必须是国有土地性质,需要5年才能拿到房产证,因此5年之后才能进行房产过户。 三、拆迁拿安置房注意事项 安置房是否能取得房产证不能一概而论,这需要看其拥有的产权是否是全产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案情】2005年10月份,重庆林女士准备将手中的一套房改房拋售,与买家谈妥价格后,借助中介公司的力量,该房改房交易已经进行到了实质性阶段,即到重庆国土房管局递件。然而,就在国土房管局,林女士与其丈夫被査出拥有了两套房改房。国土房管局要求林女士必须将其中一套退出,方可进行下一步的交易。林女士反悔了,立刻对买家表示不卖了,并要求国土房管局退回所有资料。但房管局则强调,应该先把其中一套房改房退出后,才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购房资金监管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购房资金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内四区(不含高新园区)自然人之间存量房交易中,有关购房资金监管的交易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交易当事人应在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完成购房资金监管。第三条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居间成交的,还应包括居间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房改房是可以购买的。但是在购买过程中,需要注意查要看产权人与原单位签署的协议中有没有约定不能进行转让,没有约定的话,可以进行买卖。在买卖的过程中,应注意要验证房改房的产权是否可靠、是否有抵押设定负担等,可以通过去房管部门查询。按规定,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并非房改房都可以上市交易,比如军队、保密单位、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目前还不可以随便出售。很多公房
房改房交易要交的税费是百分之一的个人所得税,百分之三的契税,百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等。房改房上市交易条件是卖方取得房产证、签订书面协议、缴纳房款和相关费用等。 一、房改房交易要交哪些税费呢 房改房交易要交的税费是1%的个人所得税(自住满5年免征);3%的契税;0.05%的印花税;0.5%的交易手续费;1%的国有土地出让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
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吗部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1、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2、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
房改房二次交易后还是房改房房改房个人买断后,产权属个人,与商品房享受的权力一样。房改房与商品房只是在交易过户时,过户税费有些不一样。如营业税、土地出让金等等。所谓“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房)是指已享受了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房。它是指职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等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已建的公有住房。在购买时,职工还同时享受了工龄、职称、职级、家庭
在房改房中,只有产权性质为“成本价购买”的房产可以直接上市交易。房改房交易缴纳的税费:一、出让方式转让房改房的税费(一)卖方须交以下税费:1、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建筑面积在120cm以下的,卖方缴纳500元,建筑面积在120cm以上的,卖方缴纳1500元。2、买卖合同印花税,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05%缴纳。3、出售收益分成,由卖方上交。(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在每平方米
房改房,又称为“已购公房”、“上市公房”,是职工将单位以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房产以有关部门指定的价格将产权买断为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简单来说,房改房就是国家补贴建设的公有住房,其销售价格低于市场成本价,只有缴纳税费补足差价,把产权性质转变为“市场成本价”后,房改房产才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因此,房改房没有未满5年不允许交易的情形。但是,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缴纳各种税费,把成本补足方可正常交易,其中当然包括
类型1、成本价房改房(以成本价购买的单位住房,所有权属职工家庭,可以上市转让或继承),但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计算方法是:(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2、优惠价、标准价(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房屋产权是单位和职工家庭共有产权。在房屋需要进行买卖转让时,必须与单位协商,除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外,还要给单位相应的效益。单位有权限价出售并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先补为成本价,计算公式:(当年成本价)
房改房办理上市证的流程:(过户流程)(一)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二)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三)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房产局;(四)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
今后,经适房的上市政策将放宽。昨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并开始实施。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经适房不再只能由政府回购,而是满5年就可上市交易。同时,购买资格人群,也由征求意见稿所写的“需取得北京户籍5年以上”,放宽为“取得北京户籍3年以上”。购房未满5年可申请回购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房改房交易应注意哪些事项1、了解产权可靠性。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房改房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2、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