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债务人虽付清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但明显超过约定偿付时间的,债权人收到钱款之后依然有权回复执行原判决。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虽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付清,但已经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偿付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已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介绍:一、谢利琼诉谢立群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广东梅州中院、广东高院和最高法院三级法院审理后,广东高院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谢立群应偿还谢利琼借款本金311.1904万元及利息。
二、2011年4月11日,梅州中院作出(2010)梅中法执字第9号恢字1号-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立群夫妻名下的房产(下称“案涉房产”)。
2011年5月12日,谢利琼与谢立群对剩余的债务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还款计划。三、2011年7月起,谢立群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2012年3月9日,梅州中院作出(2010)梅中法执字第9号恢字1号执行通知书,告知谢立群在3月20日之前把《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逾期将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拍卖措施,得款用于清偿债务。
2012年10 月30日,谢立群把480万元全部付清。四、2013年1月22日,执行法院向谢立群发函,要求其继续履行原生效判决。
谢立群对该函不服,向梅州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梅州中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并解除对其居住房产的查封。梅州中院认为,谢立群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此谢利琼有权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裁定驳回谢立群的异议请求。
五、谢立群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广东高院认为,谢立群没有依照《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谢利琼的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应予以支持。
申请复议人谢立群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遂裁定驳回复议。六、谢立群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谢立群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关于谢利琼申请恢复执行时间节点的认定问题,申请执行人谢利琼于2012年2月3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判决,10月30日,被执行人才将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全部付清。
也就是说,谢立群在把《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480万元款项付清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自愿达成的相互妥协的协议,该协议虽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谢立群虽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480万元款项付清,但已经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偿付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已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据此,本案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情形。所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申诉请求。
实务要点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偿付行为,应注意债务人能否在偿付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从维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分析,债务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完成支付义务,该和解协议并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仍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债权人亦可主张债务人在扣除和解协议期间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支付责任。二、从保护债务人权益角度分析,债务人依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完成支付义务,即便债权人未如期收到款项,但已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债务人不应对债权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收到执行款承担不利后果及责任。
三、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在债权人申请恢复执行后,才实际履行。嗣后,债务人以剩余款项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主张阻却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虽该和解协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在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执行和解拿到钱款的债权人依然可依据债务人超过偿付期限,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谢利琼申请恢复执行时间节点的认定问题。执行卷宗查明,本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11年5月12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2011年7月起谢立群未按上述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2月30日,谢利琼以谢立群没有履行义务为由向梅州中院申请继续履行原生效判决内容。
同年3月9日,执行法院作出(2010)梅中法执字第9号恢字1号执行通知书,告知谢立群在3月20日之前把《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逾期将对其及其妻赖新芳自愿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委托评估拍卖措施,得款用于清偿债务,请其予以配合。
1O月30日,谢立群把《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480万元全部付清。11月16日,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在法庭上告知谢立群,谢利琼已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谢利琼于2012年2月3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判决,10月30日,被执行人才将和解协议约定的款项全部付清。
也就是说,谢立群在把《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480万元款项付清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按照《民诉法解释》第467条规定,本案于2012年2月30日即应当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自愿达成的相互妥协的协议,该协议虽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后,作出(2010)梅中法执字第9号恢字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3月20日之前把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逾期将对其及其妻赖新芳自愿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委托评估拍卖措施,得款用于清偿债务,请其予以配合’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谢立群虽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480万元款项付清,但已经超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偿付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已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据此,本案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不予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的情形。关于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是否应当通过另诉解决的问题。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67条的规定,执行机构有权对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不涉及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实体权益的争议,没有提起另行诉讼的依据。”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谢利琼与谢立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30号】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恢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履行执行监督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情况属实的,应当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即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来让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是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法院还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
裁判要旨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但双方为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签订了还款协议,属于双方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虽然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可以对方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简介一、2003年12月25日,高院判商股份公司向工行偿还欠款本金3952.8万元及利息。二、2004年5月25日,工行与股份公司签订《协议书》
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以案说法:执行和解协议中被执行人无权另行起诉有效或者履行和解协议案情简介 2009年7月,王某诉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1年王某诉白某的和合伙纠纷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中,由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一案执行。 在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某转移财产,导致执行困难重重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如何计算新民诉法将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2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最新规定将执行期限延期2年,恰当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
1、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执行和解协议后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书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所以是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需要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和解协议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作为当
申请人能否就和解协议反悔并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或者申请人反悔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见,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而上述规定中的“一方当事人”并非特指被执行人
您好,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呢
【法律意见】一、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二、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1)对给付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债权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
是可以的,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是可以申请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您好,劳动仲裁问题,具体情况可以沟通一下,我们会给到您最专业的建议,希望可以尽快帮助到您!
达成和解协议之日起重新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申请恢复法院执行执行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一、在哪些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1、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二、轻微伤行政拘留程序1、调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怎么办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却未履行,有的义务人还以此故意(恶意)拖延执行,自称为缓兵之计,有的就此想彻底赖账。这时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需要注意的是
已判决利息的不能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在司法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进行变更并和解。执行和解通常是申请执行人作出一定的让步,对于化解矛盾、推进案件有效执行起到重要作用,但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又会产生新纠纷。执行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