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形式要件),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实质要件———具有“代表性”“公务性”两个特征)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中的“组织”主要是指上级或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
四、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实施日期:2010.11.26)
作者:朱逸豪一是形式要件,即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这里的“组织”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二是实质要件,即代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实质要件具有“代表性”和“公务性”两个特征。在判断层次上,对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的判断分别属于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
“国家工作人员”是我国刑法上的概念,在刑法第九十三条中有规定。根据该条,除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之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样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条文中的“国有公司、企业”,刑法未作过多解释,而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于20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2010 年 12 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除了对传统委派内容和形式进行了细化规定以及对双重身份人员进行解释之外,首次将“代表人员”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根据《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指以下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
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等。
【摘要】组成社会的最小身份关系是夫妻,夫妻双方又分别从事着各行各业,因各种原因对外产生债务,有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有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一类债务虽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其所获的利益又归于夫妻双方,其所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民法典》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而实践中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共同经营的情形进行规定,这给债权人所
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指什么呢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指以下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
一、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中的营利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权进行营利活动,例如进行商业宣传、在作品是使用肖像权等,可以认定侵犯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
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彭某分别与受害人彭某某、彭枫某以经营铲车的名义签订了承包固定分红合同,由彭某某、彭枫某各出资51000元,每月固定分红2600元;以经营铲车的名义向受害人彭某祥出具借条,取得彭某祥资金51000元,约定每月分红1500元;2008年1月20日,彭某与彭某某、彭枫某签订了一份合伙购买**水泥厂废铁的协议,由彭某某、彭枫某各出资55000元,约定彭某在2008年5月20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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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分析 1、机动车拥有人为了分散、转嫁因机动车肇事产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外,一般还同时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保险,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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