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的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开设赌场罪的常见类型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
第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
第三、现场开设赌场。
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换句话说,开设赌场罪不要求犯罪数额、犯罪人数、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只要提供、开设用于他人赌博的服务场所、空间环境,即构成该罪
三、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期限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辩护要点(划重点)
辩护要点一
采用累计多局投注数额的方式认定赌资在可进行连续多次多局进行的赌博形式中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会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辩护律师需主张不能机械适用“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这一规定,并且主张对重复计算的部分予以扣减,如果在案证据无法查实重复计算的数额,则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主张就低认定。
辩护要点二
本人投注参与赌博的相关金额不应计入赌资。网络赌博网站的代理除了接受他人投注外,自己也有可能参与赌博,对于该代理自己参与赌博,由于司法解释规定赌博网站的代理需要满足“接受投注”才涉嫌开设赌场罪,而如果将“接受投注”解释为“接受他人和自己投注”,有类推解释的嫌疑,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因此,辩护律师应主张将代理本人投注的数额予以扣减。
辩护要点三
能够说明涉案账户的资金具备合法来源、能够指出控方存在未严格区分投注额和其他资金的问题或者有证据证实所指控部分资金存在其他用途,应当主张对其他性质的资金进行扣减。
由于移动支付在网络赌博案件的大量使用,涉案赌资的调查取证存在现实困难,相关司法解释在赌资的认定上采用了刑事推定的原则,即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对此,辩护律师重点审查涉案账户的性质、账户内资金的性质,协助犯罪嫌疑人梳理资金明细,用以扣除错误计算为赌资的部分数额。
辩护要点四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和银行卡流水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财付通、支付宝作为国内两大移动支付工具,在网络赌博案件中使用率极高,使用这两种工具进行收支,不仅有转账记录,在所绑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上也会显示。
实务中,存在控方将转账记录和交易明细累计所得笼统计算为赌资的情况,相当于将同笔投注额进行了两次计算,辩护律师应主张扣减。
辩护要点五
关于赌资双向往来的问题,下级代理与上级代理之间结算的赌资、下级代理与参赌人员之间的赌资,实际为同一笔赌资的产生的流动,不应累计相加,辩护律师应主张以较高的部分或以收取投注款的部分认定为本案赌资。
辩护要点六
对于因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而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涉案嫌疑人,注意审查其开始和结束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时间节点,对于该段期间以外的其他被错误认定为赌资的转账记录(包括作为赌客参赌的数额)应主张扣减。
以“反波胆”作为赌博方式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模式分析及辩护策略车冲: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2018年世界杯的热度褪去不久,欧洲足球五大联赛、美国NBA新赛季随即拉开帷幕,足球、篮球比分竞猜向来都是博彩业的热门项目,随着赛事战火点燃,庄家又迎来新一轮赚钱的好时机。赌博方式可谓层出不穷,日新月异。过去,足球、篮球比分竞猜皆以“波胆”作为赌博方式,如今,一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陈律致力于研究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欢迎沟通交流,如觉得本文不错,可以关注并推荐给亲朋好友~接《浅谈代理型网络开设赌场的量刑辩护关键点》文章本文主要探讨代理型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辩护点“抽成渔利”数额如何认定。主要讨论两种情况,第一,给赌客的返水能否扣减?第二,上述模式中,为了渔利,自己在代理账户下注册会员账户,利用赌博规则保持不亏损,而获得的代理佣金,是否可以在渔利数额中扣减?又是否会涉嫌赌博罪,从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母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庭审调查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市人民检察院检公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成立,指控涉嫌开设赌场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1、从开设赌场罪的定义分析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
一、法律对于开设赌场罪的最新规定1、刑法及赌博罪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如下:(1)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如下: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罪的特征: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聚众赌博的,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对于以“赌博为业”的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赌博罪的主体。赌博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具有营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聚众赌博或者说一贯参加赌
【办案经过】:去年甲某应朋友之邀一起到某家赌场赌博,该赌场因被人举报而被查获,甲某等一众赌客均被行政处罚。本以为到此结束,结果今年时,甲某在家中突然被抓,理由是涉嫌开设赌场,到案后甲某才知是跟去年参赌的那个赌场有关,到案的犯罪人员中,有人指控甲某在该赌场里负责抽水,是开设赌场的共犯。警方根据线索把甲某抓获归案,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关就是数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到看守
开设赌场罪的最新法律规定、量刑标准一、现行《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法律依据】
一、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
《刑法》网上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发展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互联网再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弊端。许多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传播的东西在网络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那么网上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网上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
案情简介:孙某本是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板,平日除了在网络上代理销售一些产品之外,也会在网络上投注赌博,一天他联系到赌博网站的后台客服,客服向他介绍可以发展他成为代理,即通过介绍的方式发展赌博客户,只要通过他的账户发展的下线客户,可以按照流水的千分之一抽头渔利,孙某便答应了,在2021年3月经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实,在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孙某的该平台上达到的投注及转出流水累计120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点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以下简称《网络赌博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
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刑法》中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判刑标准。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
开设赌场罪的追诉期是多久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