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诉讼相关法律知识
1、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完全凭空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如果诉讼双方本身存在民事纠纷,行为人对其中某些情形或相关数额作了虚假的或者夸张的陈述,一般不属于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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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假诉讼会构成犯罪吗?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虚假诉讼入罪包含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一旦被法院查实属于虚假诉讼,法院不予准许,并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对于违法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将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3、虚假诉讼罪的刑罚分为几档?
虚假诉讼罪的刑罚分为两档:
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下列情形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第二档刑罚: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或者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并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兜底性条款)。
4、“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哪些具体表现?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擦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5、“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兜底性条款)。
6、虚假诉讼一般包含哪些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2021年发布的十大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介绍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10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5件民事和5件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拓展阅读: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逃避执行,捏造事实,冒用艾某某等63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而引发系列虚假诉讼,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继续执行,并依法对甲公司从重处罚。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对甲公司名下相应房屋继续执行;两级法院对甲公司处以每案100万元、共计6300万元罚款,相关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二:职业放贷人周某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对其行为应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认定为虚假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对周某处以罚款,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案例三:被执行人的原配偶高某某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妨害了正常民事诉讼秩序,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应予处罚。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高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对高某某处以罚款。
案例四:甲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构劳动债权骗取拆迁补偿款而制造的虚假诉讼,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
因该虚假诉讼实际由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主导,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及张某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某、黄某的起诉,对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罚款共计100万元,涉嫌犯罪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五:虚假诉讼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因其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判令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因为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符合侵权行为一般特征和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虚假诉讼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邵某因与傅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邵某向甲公司债权人赔偿222万余元,赔偿款项归入甲公司财产。
案例六:被告人彭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与被告人赵某通谋后,又委托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七:易某欠郭某某借款132.6万元。后张某某与易某恶意串通,张某某隐瞒易谋已经偿还借款100余万元的事实,以易某拖欠其借款共计182.5万元不还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债权人郭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处理结果】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问题:作为与张某某恶意串通的易某,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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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等方式发展组织成员并大肆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某为核心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使、欺骗多名被害人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的委托公证,并恶意制造违约事实,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名下房产过户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组织成员名下,之后再纠集、指使暴力清房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任意占用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长期雇佣的律师串通、合谋虚假诉讼等方式,将被害人房产处置变现以谋取非法利益,并将违法所得用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组织成员和提成。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对林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九:法院工作人员魏某利用职权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某串通,以虚构民间借贷诉讼的方式规避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商定由买卖双方签订虚假民间借贷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该地法院管辖,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后以该县法院名义出具的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来办理经济适用房的过户手续,导致多套经济适用房被违规低价过户,造成重大损失。
魏某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案发后已经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对魏某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十:律师杜某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先后4次共同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担任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先后作出4份民事调解书并进行强制执行。
杜某通过实施上述行为,意图帮助他人规避住房限售、限购政策,实现违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非法目的,自己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
不属于虚假诉讼的类型 法官只要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没有总结焦点不太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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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归案后态度、个人一贯表现等,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充分考虑相对不起诉是否符合公众认知和公共利益基本要求,做好办案风险评估。一、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一)
一.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
虚假诉讼要满足的条件:、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7、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
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时有发生,不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相互串通、虚构证据、隐瞒事实,加之法官的居中裁判亦或共同参与,往往对虚假诉讼认定和打击增加了更大的难度。今日推文,就此问题明晰思路,梳理裁判规则并予以浅析。定义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哪些属于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名词,俗称“打假官司”,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执行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经仲裁后,可以提起劳动诉讼。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就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向法院起诉。
属于虚假诉讼有: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7、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
没有合理依据的话可以拒绝缴纳的,首先,装修后你的垃圾是否是自己雇车清理的,若你自己雇车清理的物业无权扣除垃圾清理费。对于装修后验收没有对房屋主体大的变动验收合格就应该返还装修押金,无权扣装修管理费。你可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也可以诉讼解决。条例中没有关于装修垃圾清理费的规定,你可以自己拉走,也可以有偿委托物业公司处理。具体价格你们双方可自行地协商。扩展资料:关于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协议收费项目问题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在今天这样的知识经济时代,面对风驰电挚的“汗血宝马、千里马”,老板们更愿意使劲激励!使优秀的员工在公司找到“归属感”,并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自身的才干和潜能。由此也应运而生许多激励模式,诸如虚拟股权、股权增值权、账面价值增值权、延期支付、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期权、期股、限制性股权、业绩股权等等……在众多股权激励模式中,干股激励设计筹划简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干
2、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因此而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客观上给无过错方造成律师费损失,这类案件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相应的律师费。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意见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1、虚假诉讼罪不属于自诉案件而属于公诉案件,虚假诉讼罪的被害人可以持初步的证据、线索等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到检察院举报。2、自诉案件的种类是有明确规定的,除了法定的自诉案件外,其他违法犯罪案件都属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证明责任,由被害人承担,若被害人未能收集到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人民法院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这一点是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之间最大的区别。自诉案件的类型规
可以现在就去公安局报案;同时向法院提供证据
一、虚假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虚假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负责。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察的,所以虚假诉讼罪立案管辖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如果是审理的,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二、虚假诉讼罪是如何认定的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为: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案件由哪个公安机关管辖权 虚假诉讼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管辖权的。所以虚假诉讼罪立案管辖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如果是审理的,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浙江高院历来高度重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先后下发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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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立案管辖属于哪里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察的,所以虚假诉讼罪立案管辖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如果是审理的,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