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提高警惕!这些案件属于虚假诉讼!

问题描述

提高警惕!这些案件属于虚假诉讼!
1个回答

一、虚假诉讼相关法律知识

1、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所谓“捏造的事实”,是指完全凭空编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如果诉讼双方本身存在民事纠纷,行为人对其中某些情形或相关数额作了虚假的或者夸张的陈述,一般不属于捏造事实。

拓展阅读:夸大诉讼金额属于虚假诉讼吗?

2、虚假诉讼会构成犯罪吗?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虚假诉讼入罪包含以下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一旦被法院查实属于虚假诉讼,法院不予准许,并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对于违法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将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3、虚假诉讼罪的刑罚分为几档?

虚假诉讼罪的刑罚分为两档:

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下列情形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第二档刑罚: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或者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并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兜底性条款)。

4、“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哪些具体表现?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擦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5、“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兜底性条款)。

6、虚假诉讼一般包含哪些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2021年发布的十大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介绍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10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了5件民事和5件刑事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拓展阅读: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逃避执行,捏造事实,冒用艾某某等63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而引发系列虚假诉讼,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继续执行,并依法对甲公司从重处罚。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对甲公司名下相应房屋继续执行;两级法院对甲公司处以每案100万元、共计6300万元罚款,相关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二:职业放贷人周某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对其行为应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认定为虚假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对周某处以罚款,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案例三:被执行人的原配偶高某某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妨害了正常民事诉讼秩序,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应予处罚。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高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对高某某处以罚款。

案例四:甲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构劳动债权骗取拆迁补偿款而制造的虚假诉讼,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

因该虚假诉讼实际由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主导,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及张某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陈某、黄某的起诉,对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罚款共计100万元,涉嫌犯罪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五:虚假诉讼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又因其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判令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因为虚假诉讼致人损害符合侵权行为一般特征和构成要件,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虚假诉讼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邵某因与傅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邵某向甲公司债权人赔偿222万余元,赔偿款项归入甲公司财产。

案例六:被告人彭某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与被告人赵某通谋后,又委托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例七:易某欠郭某某借款132.6万元。后张某某与易某恶意串通,张某某隐瞒易谋已经偿还借款100余万元的事实,以易某拖欠其借款共计182.5万元不还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债权人郭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处理结果】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问题:作为与张某某恶意串通的易某,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共犯?

案例八: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等方式发展组织成员并大肆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某为核心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使、欺骗多名被害人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的委托公证,并恶意制造违约事实,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名下房产过户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组织成员名下,之后再纠集、指使暴力清房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任意占用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长期雇佣的律师串通、合谋虚假诉讼等方式,将被害人房产处置变现以谋取非法利益,并将违法所得用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组织成员和提成。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对林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九:法院工作人员魏某利用职权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某串通,以虚构民间借贷诉讼的方式规避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商定由买卖双方签订虚假民间借贷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该地法院管辖,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后以该县法院名义出具的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来办理经济适用房的过户手续,导致多套经济适用房被违规低价过户,造成重大损失。

魏某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案发后已经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对魏某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十:律师杜某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先后4次共同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担任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先后作出4份民事调解书并进行强制执行。

杜某通过实施上述行为,意图帮助他人规避住房限售、限购政策,实现违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非法目的,自己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