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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街头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 案犯被当场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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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街头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 案犯被当场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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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惠州12月17日电(严* A)广东惠*市龙门县公安局17日下午13时许向媒体通报,今天上午11时15分许,龙门县龙城街道谷行街发生一起劫持人质案件,在警方警告无效情况下,民警果断开枪将该名犯罪嫌疑人击毙,被劫持的6岁女童重伤仍在医院抢救,下面请跟随固原律师周律师一起来看案件详情。

通报称,龙门县公安局110上午11时15分许接到群众报警,称龙城XX有1名男子持刀劫持了1名女童。接报后,附近的城西XX派出所民警火速前往现场处置,对该名男子进行警告,但该名男子不听劝告,持尖刀对女童颈部实施了伤害,女童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现场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毙,将被劫持女童解救,并立即送到就近医院救治。

据警方介绍,在民警赶到现场前,该男子已经对女童实施了伤害,该男子与女童父母认识,疑有纠纷。

据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邓某(男,37岁,四川省人),被劫持女童6岁,湖南人,目前伤情严重,医院正全力抢救,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说法:

沈阳律师B介绍,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涉嫌绑架罪嫌疑人被批捕现场

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此罪名。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XX《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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