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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钉钉打卡记录截屏主张加班费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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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钉钉打卡记录截屏主张加班费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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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钱某2019年7月8日入职A公司,并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武汉军运会赛事结束,钱某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A公司安排钱某加班或钱某申请加班均须填写加班登记表,钱某确认经A公司同意的加班登记表是认定钱某加班的唯一依据,A公司按确认同意后的加班登记表给予相应的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合同签订后,钱某即被派遣至B公司从事强电工作至2019年10月27日武汉军运会赛事结束。

2019年11月7日,A公司以2019年武汉军运会赛事结束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依法终止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19年11月9日口头通知钱某终止劳动关系及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钱某。

钱某不服,就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

钱某在诉讼中提交了钉钉考勤记录、班组加班统计表、证人证言以证明其2019年10月累计加班127小时的事实。

针对钱某的加班工资请求,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安排钱某加班或钱某申请加班均须填写加班登记表,钱某确认经A公司同意的加班登记表是认定钱某加班的唯一依据,现钱某仅凭钉钉打卡记录或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存在加班事实。

【二审法院】钱某与A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时长的确认依据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经A公司同意的加班登记表是认定钱某加班的唯一依据,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钱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明其加班时长的证据不是合同约定的确认其加班时长的依据。

即使不考虑合同对此的约定,钱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加班的时长。

其一,钱某提交的证人证言无其他客观证据相印证。

其二,钱某提交的排班表其自称只能证明正常上班时间,与钉钉考勤结合,可以看出加班时长。

其三,钱某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是电子数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钱某应提交该电子数据的原件,即该电子数据生成、存储、传输的证据,以证明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钱某称因离职被从钉钉系统移除,相关记录手机无法查到,故其无法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况且,即使该证据真实,也只能证明其在考勤系统记录的客观时间,不能直接证明系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其四,钱某提交的班组加班统计表,其称由主管填写,交中B公司审核,但未提交交接手续以证明,也不能证明已通过了B公司审核。

综上,钱某主张的加班费因证据不充分无法得到支持。

以上,二审法院对不予认可钱某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截屏进行了充分说理。

钉钉作为一个智能移动办公平台为很多企业选用,签到打卡是其一大重要功能。笔者经查阅后发现劳动者以钉钉打卡记录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的不在少数。

员工有胜有败,但如用人单位否认且员工又不能当庭提供证据原始载体供法庭核对,则大部分情况下员工以此主张加班工资将不会获得支持。

来源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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