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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证据如何打赢官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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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证据如何打赢官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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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证据如何打赢官司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法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作出裁判的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就在于其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在举证过程中,出示证据原件非常重要。然而,实践中,却经常遇到当事人丢失或损毁证据原件的情况。

那么,律师该如何做,才能不落于被动、进而打赢官司呢?  

 

01、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质证还是法院审核认定证据均须核对证据原件,没有原件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不质证,同时,如果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无法被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然而在笔者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诸如合同、借条等书证原件被撕毁或丢失、电子证据原始载体损坏等情况导致无法出示证据原件。

没有原件的证据是否一律不能被采信、此类案件是否必然败诉则不一定,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属于瑕疵证据,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救,获得法院的认可,是对诉讼律师的重大考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条第五款规定的是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即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复制件、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并非完全没有证明效力,可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认定该复制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笔者代理的某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其中一份《偿还借款计划书》是欠款金额以及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关键证据,但恰恰该份证据当事人没有原件。

我们详细梳理了该《偿还借款计划书》的内容,与涉案借款合同等其他证据材料的出借金额和保证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比例进行对比、并且能够与保证人在所涉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相互印证,最终使法院确信《偿还借款计划书》的证明效力。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复制件作为定案依据的并不少见,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钱沛钧、陈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粤01民终24179号】中,虽然陈瑜提交的《木材供销合同》为复印件,但法院认为其在答辩状中已就证据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且该复印件内容与其提交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而钱沛钧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对《木材供销合同》予以采纳。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复制件、复制品并非不能作为证据提交,复制件或复制品作为证据。

   

首先,需要向法庭说明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

其次,提供证据一方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者有其他情形可以证明该复制件存在过。

 

 

 

 

 

 

来源 | 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 | 兰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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