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现予发布,本方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应届毕业生制度网为您搜集整理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全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平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别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准时排解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 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 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根据本方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全面把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准时消退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当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 准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状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 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 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了解把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准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 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 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 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掌握措施;
(二) 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觉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马上排解;
(二) 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 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觉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 依法督 促学校定期检验、修理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状况,提出详细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 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 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 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试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 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修理的,准时予以修理;对确认的危房,准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供应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准时消退 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急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当。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配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准时修理或者更换;修理、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 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解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准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急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 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根据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觉老化或者损毁的,准时进行修理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 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保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选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 试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急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急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报告。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状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准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当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 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特地用 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准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需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 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退等状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需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供应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 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 支配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依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需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 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支配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支配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急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 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惩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当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污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觉学生行为具有危急性的,应当准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听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人发觉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准时告知学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赐予适当关注和照看。
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支配治疗、疗 养。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育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准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试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把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 不法侵害。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把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把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学问,提高防火意识和逃命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依据当地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依据当地实际状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难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把握避险、逃命、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 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当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识安全规章制度、把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命、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相互协作,在日常生活中加 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学校鼓舞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 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准时发觉和消退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依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依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一条 文 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四周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一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难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马 上启动应急预案,准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难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准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一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准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当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准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 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 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状况。
第八章嘉奖与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果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状况联合或者分别赐予表彰、嘉奖。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赐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赐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准时 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 发生事故后未准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 阻碍事故调查或者供应虚假状况的;
(五) 拒绝或者不协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 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方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纪检委制度纪检组制度纪检制度组委会制度组织制度组训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令)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的基本特征是:空间有限、自然通风
1、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持证的电工负责使用管理,严禁非电工作业。 2、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编号,并作出分路标识。 3、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 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头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
1.一台塔机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每班一个司机一个指挥一个司索,在多层面作业时必须配备两个指挥和司索;2.塔机司机、指挥、司索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3.司机在作业前必须检查标准节是否有开裂现象,标准节螺丝是否松动,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各滑轮的磨损情况,各联接销轴的连接情况,以及各润滑点的油液润滑情况,“四限位”“两保险”装置是否灵敏。 发现以上问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承包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GB 5019 4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
1目的 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物料存放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物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无)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物料存放的安全管理。 5.2各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现场物料存放的安全管理。 5.3项目部的安全部门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5.4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物料存放的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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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生产检修单位在交叉作业中的各自安全责任,提高生产检修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业引发事故,保证检修项目和生产检修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机械、设备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冶炼厂各车间、科室、外委承包、检修及协作单位。 3、术语和定义 3.1凡一项作业可能对其他作业造成危害、不良影响或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的生产使用以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避免电梯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编写了厂内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申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厂内电梯,是指锅炉电梯及脱硫装置用电梯。 第四条 厂内电梯由运行部负责日常巡检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防火重点部位,系指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且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 一般按“四大”原则来确定: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时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 二、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列部位被确定为学校防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全文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卫生部 执行日期:2002-05-01 颁布日期:2002-03-28 文号:卫生部令第23号 时效性:现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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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全文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财政部 执行日期:2016-07-01 颁布日期:2016-06-29 文号:财行〔2016〕214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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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22)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 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3.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