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过,各地各行业恶意欠薪的现象得到极大改善,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拖欠工资仍时有发生,尤其在建筑行业,仍处于高发态势。
实务中,因聚众讨薪而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事例也时有发生。本文试从案例出发,分析讨薪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及出罪思路。
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台账内容除包含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还需要有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很多以“包工头”分包项目的工地上,出现包工头伪造、虚报农民工工资表,到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领取工资,真正干活的农民工未能足额领取工资引发讨薪事件,甚至有个别包工头在冒领工资后,还鼓动农民工通过围攻项目部、信访、诉讼等手段让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额外支付工资。
那么包工头的上述行为有哪些法律后果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又应当如何应对,请看郧和律师结合案例的法律分析。
01
诈骗罪审理法院:顺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636刑初88号案由:诈骗罪裁判日期:2019年08月30日裁判要旨:行为人伪造工人考勤表和工资表,骗取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工程款的,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基本案件事实: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桂某、夏某在顺平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阳光佳苑A区2期工地承揽泥瓦工的工作。桂某指使记工员夏某伪造虚假的出工表,提高工人工资,骗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的过程中,被该公司核实工人的出工数时发现。经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桂某包工队的34名工人在该建筑公司施工阳光佳苑A区2期工地实际出工1609.9个工、工资金额385600元,申报2654.1个工、工资金额754886元,多报1044.2个工,欲骗取工资金额369286元。
2、法院经审理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夏某为牟取私利,伪造工人考勤表和工资表,欲骗取顺平县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3、案件启示:在本案中,顺平县某建筑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通过刑事报案程序致使二人犯罪未遂,即保护了公司财产也挽救了二被告人。02
敲诈勒索罪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2071刑初511号案由:敲诈勒索罪裁判日期:2019年05月13日裁判要旨:行为人持虚假的工资表,组织人员到售楼部、项目部工地聚众闹事威胁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支付工资。
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74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1、基本案件事实: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1与被害单位四川万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外架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中山市五桂山区龙石村龙塘保利林海工地外架工程,工程款以实际结算方量为准进行结算。
2018年5月2日至9日,被告人黄某1、黄某2纠集被告人黄某3在上述工地聚众闹事威胁万某公司及中建三局某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资,在已确认应收工程款为人民币824265.60元后,仍伪造工人工资表,组织工人在工地闹事影响被害单位正常生产活动,要求中建三局负责人董某和万某公司负责人党某支付人民币1487048.04元(即要多付人民币836500.04元)。
2、法院审理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黄某2、黄某3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
黄某1、黄某2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3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黄某1、黄某2、黄某3敲诈勒索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3、案件启示:对于伪造工资表,组织未参与工作的人员到施工方或建设单位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此威胁要求支付不合法劳动报酬的,可以立即报警要求行为人承担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
03
虚假诉讼罪审理法院:开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824刑初197号案由:虚假诉讼罪裁判日期:2019年11月29日
1、基本案件事实:2014年1月,衢州某建筑公司承建浙江如歌有限公司开发的工程,但拖欠建筑公司的1200余万元工程款一直未能支付,后如歌公司破产,为此民工多次到县信访局信访。2019年1月,建筑公司雇请的民工在法院接访时得知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从开化县企业破产维稳周转金中拆借资金用于垫付企业无力支付的职工工资等。被告人邵某得知此事后,出具虚假证明、工资表等材料,并授意被告人陆某将该虚假材料以民工工资名义报送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致使开化县司法局基于捏造的事实制作调解协议书,随后邵某、陆某又组织相关人员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开化县人民法院基于该捏造事实作出4份民事裁定书,使得98万元维稳金中的17.9267万元作为如歌公司拖欠的民工工资予以发放给陆某、赖某、汪某。
2、法院审理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衢州某建筑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邵某、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陆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3、案件启示:对于行为人利用虚假证明、伪造的工资表作为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受害人除申请再审撤销判决外,还可要求人民法院将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一:(2020)苏0106刑初792号
法院查明:
2013年4月至8月间,东南公司中标承接了南京市某工程。东南公司工程部经理马某(另案处理)找到刘某二(另案处理)负责土建工程部分的施工,刘某二安排被告人顾某二带领多名民工具体负责施工,后刘某二与东南公司结清该工程的工程款,并将工资实际发放给参与施工的民工。
2016年初,马某、刘某和史某二(另案处理)以东南公司欠刘某二班组工程款为借口,伙同刘某二伪造了包含马台街小学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内部承包协议》、《刘某二加固工程用工决算表》、《参与施工人员工资表》等材料,并在伪造的材料上签字盖章。
2016年1月至2月4日春节前,被告人顾某二受马某等人指使,携带上述虚假的《刘某二加固工程用工决算表》,纠集多人,以领取拖欠的民工工资为名,至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签字领款,教育局使用东南公司工程尾款款项发放的工资,以代为垫付工资的方式支付给顾某二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70313元。
后顾某二将部分钱款作为路费和好处费支付给周某二等人,将其中10万元交给其岳父刘某二,剩余20万元交给马某。
本院认为:
被告人顾某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多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与他人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二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律师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实施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案中,在刘某二已与东南公司结清工程款并将工资实际发放给参与施工的民工的前提下,被告人顾某二持虚假的《刘某二加固工程用工决算表》,纠集多人以领取拖欠的民工工资为名,至南京市鼓楼区教育局签字领款,教育局以代为垫付工资的方式支付给顾某二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70313元,可以认定顾某二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
主观上,顾某二明知决算表是虚假的,仍受马某指使去要钱,并在其后将钱款交给马某,故可以认定其主观上与马某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实务中,虚构材料组织民工讨薪,是否一律以诈骗犯罪予以评价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现试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角度略作分析。
案例二:(2014)揭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行为人虚构工资表等书面材料讨薪
农民工王某和蒋某,在广东某工地打工,因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工资表,在讨薪过程中向劳动部门提交虚构的工资清单,一审法院认为两人虚构工资表,构成诈骗罪,判刑3年半。
王某和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
律师意见:
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签约率普遍较低,工人处在整个建筑项目的最后一环,发包环节任何一方拖欠工程款都有可能导致建筑工人的薪金无法落实,而未签订书面合同也使农民工讨薪时缺乏有力证据。
而即使劳动监察大队出面协调也多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故部分劳动者可能会采取虚构工资表、工时记录、考勤表等不当方式,以尽快拿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工资。
虽然行为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欺诈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拿回属于自己的应得的工资报酬,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故不能认定诈骗。
案例三:(2019)粤17刑终58号,行为人虚构材料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
案件事实概括:
被告人盘某一、盘某二(两被告人系兄弟关系)经王某分包得刘某1通过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的阳江市丰怡豪庭楼盘42-46幢楼的承建施工工程。
2013年9月25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甲方)与盘某一(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盘某一以包工、包部分材料方式承包部分土建工程。
施工过程中,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某一没有就案渉工程进行结算。盘某一、盘某二为尽快领取工程款,组织多名施工工人以欠薪为由到社保局上访,并采用虚报多报施工工人身份、工资数额等方式,取得353660元工资。
一审认定盘某一、盘某二构成诈骗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某一没有就案渉工程进行结算、盘某一不认可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单方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书》工程数额、总工程款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工程总包价为28376296.90元并认定盘某一超领取了518341.39元工程款,从而认定“盘某一、盘某二采取虚报、多报等手段所得的353660元工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主观上上诉人是要领取刘某1欠其的工程款,不能认定上诉人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实施虚报、多报工人工资的行为。
二审判决上诉人盘某一、盘某二无罪。
律师意见:
建筑领域实际施工人多为垫资施工,资金周转紧张,在工程承包期间或完工后,或有通过制作虚假工人名册、工资表,多报、虚报农民工工资,以尽快领取工程款。
从表面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确实有虚构事实,有欺诈行为,相对方也确实作出了行为人期望的财产处分,支付了相应款项,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但我们仍应从款项性质、行为人主观目的等角度综合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对于案渉款项的性质,我们不能片面地予以认定,而应从整个工程、整个案件事实角度去分析,该款项名为工人工资,实为工程款。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工人工资也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系其应得款项。在案渉工程没有结算,总工程款不能确定,案渉款项可在总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的情形下,行为人出于领取工程款的目的而实施多报、虚报工人工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所达成的相关工资支付协议属于民事自治行为,行为人在申请工资仲裁中所所采取的其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应以诈骗罪予以评价。
结语
笔者认为,农民工虚构材料讨薪或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罪。还应从行为人主观目的、案渉款项性质等角度综合分析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讨要其应得的工资报酬,或者是结算其应得的工程款,并可在工程款总额中予以体现,则不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即使行为人采用了虚构结算材料的欺骗手段取得了部分款项,因案渉纠纷实为劳动争议或合同类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以诈骗罪予以评价。
近年来,随着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过,各地各行业恶意欠薪的现象得到极大改善,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拖欠工资仍时有发生,尤其在建筑行业,仍处于高发态势。实务中,因聚众讨薪而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事例也时有发生。本文试从案例出发,分析讨薪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及出罪思路。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书面工资支
包工头跑路,农民工如何讨薪?一招教你要回拖欠的工资! 01 案情 小编曾接到农民工老王的咨询,小编了解得知50岁的老王和几个老乡跟着包工头小李在浙江工地上干建筑,老板小李承诺每个月每人6500元的工资,承诺干完工程后一次性发放,辛辛苦苦干了半年多终于干完工程,准备找小李拿钱回去给老伴看病时,小李以建筑公司没给他钱为由不发工资,老王到建筑公司要钱,建筑公司表示已把工程款转给小李,老王和工友们向劳动部
跳楼讨薪为何被行政拘留,农民工跳楼讨薪违法吗被行政拘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1、首先拨打12020、12020、12020 当农民工兄弟不知所措时,不要怕!这时候,你可以拨打这3个电话,咨询并获得维权帮助: 12020: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热线 12020:司法部门的热线 12020:工会组织的热线 2 、申请调解 如果所在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3、找工会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如果遭遇
你好,根据具体案情帮你分析处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农民工恶意讨薪怎么处理1、出现民工恶意讨薪成功的,多为现场劳务管理的不好,无签到表,无打卡,无合同,无身份证明,工资表或上述表不规范,出现隐患,,政府通常会站在弱势劳工一方,有证据或付款凭证依据的按合同付款,法律支持规范化劳务管理,政府亦是如此。2、民工头,带头闹事,施工方可以直接发工资给民工,做好合同、签到表,工资表,收款凭证,施工方不欠民工钱,民工头即使想闹事也闹不起来;民工头只能从其他地方找
拖欠工资讨薪的方法1、时机把握讨薪的时机把握非常重要。很多劳动者喜欢一年的问题积攒下来,到年底时再解决,或者说老板承诺年底发放而忽悠劳动者。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经济规律是一到年底,银行收贷,债主讨债,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支出项目。老板到年底的时候,其实是最头痛的时候,往往他就是想发你工资,帐上也没不一定就有多余的钱,尤其是经营状况一般的企业。所以,讨薪不一定要放在年底,提前准备,在讨薪高峰期到来之前解
得根据恶意讨薪的行为来看,有可能构成诈骗罪,也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看是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恶意讨薪。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1、低价承接工程,高价讨要工资。2、采用少量人员承接工程,聚集大量农民工讨要工资。3、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质量、安全、进度问题,拒绝承担协议责任,与发包方发生矛盾。4、利用“工人讨薪”的形式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5、少数社会劳务分包人员,私自揽活随意要价,利用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实施
农民工跳楼讨薪的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被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拘留,因为这种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如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行政拘留的时间有可能就是十天以上到15天以下了。不过,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
农民工为讨薪砸了工地项目部触犯刑法吗是会触犯刑法的。具体而言会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两种刑法规定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
农民工如何讨薪1、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2、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3、委托律师: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还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
农民工聚众讨薪违法。老板拖欠工资,使员工无法获取应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戒。但是为了讨回薪资,采取跳楼、泼油漆、拉横幅、聚众游街等过激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聚众扰乱社会交通,暴力非法维权,既损害了他人利益,又触犯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维权途径偏激是造成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农民工极端讨薪被拘留几天农民工极端讨薪的行为有可能会被处
第一种是一般讨薪途径,劳动者拿好工资欠条,结算凭证,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即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调处理,或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用人单位追讨工资。第二种是特殊的讨薪方式,主要包括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调解协议”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工资欠条、工资结算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劳动者凭“调解协议”或者工资欠条、工资结算单,就追索劳动
农民工跳楼讨薪的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被处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拘留,因为这种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如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行政拘留的时间有可能就是十天以上到15天以下了。不过,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
被拖欠、克扣工资的四种救济方法。依据我国的有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劳动者可通过如下方式维权: 1、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 其实协商是解决矛盾的首选方法,但是协商需要讲究技巧。最忌讳的是:第一,协商前没有营造一个友好的氛围。敌对的氛围不管谈什么都会谈崩;第二,语句不理性。协商忌讳攻击或者质问对方,这会让对方觉得你只会发泄和抱怨、其实对他们没有一点威胁;第三,总是抱怨为什么,没有
一、农民工讨薪胜诉仍拿不到工资怎么办1、 农民工讨薪胜诉仍拿不到工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更多复杂的工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要求解决。劳动监察大队就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专门机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
退休人员醉酒驾驶,不会影响退休金。退休以后的公职人员因为醉驾被判处刑罚的,不能再继续领取退休金的,主要是在服刑期间会停发相关的养老金,等到服刑完毕后还会按之前的标准继续发放退休金。 醉驾从轻处罚的情况有几种 1、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
公司涉嫌诈骗不知情员工是不会受到处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