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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发生火灾,出租人和承租人谁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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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发生火灾,出租人和承租人谁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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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活动中,用火用电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如不注意安全防范,就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租房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谁该承担责任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出租人将自建楼房的一层东侧店面出租给承租人经营水果店。该楼房发生火灾,烧毁内部装修、家电及店内水果等,无人员伤亡。

经评估,火灾造成出租人财产损失54500元,承租人损失2534元。后消防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出租楼房一层东侧房间处,起火点位于该房间沙发附近处,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

出租人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赔偿财物和租金损失。

   诉讼中,承租人提出反诉认为,火灾发生前一天,出租人请人在涉火房屋还愿,并在承租人租用的房间燃烧香烛纸钱,不排除是出租人的祭祀活动引发火灾,且火灾发生时承租人并不在场,无法认定承租人与火灾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出租人作为出租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赔偿承租人经济损失,并退还房租。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认定作出的说明和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记录,东侧房间内未发现祭祀活动痕迹,并认定可排除祭祀活动后遗留火种引起火灾。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火灾事故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起火部位在承租人承租的一楼东侧房间处,起火点为房间内沙发附近,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

作为承租人,长时间开灯照明,疏于管理,未尽到电气线路的安全使用、妥善保管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滕某作为出租人,其拉设的照明线路存在隐患,却未能及时排查风险,维修故障,也没有及时监督和提醒承租人安全用电,对火灾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经综合考量火灾地点、起因、过错程度,确定本起火灾事故由承租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出租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财产损失情况和责任比例,判决承租人赔偿财产损失44110元;租金损失每月1435元,但应扣减已支付的租金13073元。

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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