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一起集空挂户口、他处有房的认定、居住困难户、法定继承于一身的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判例。
【人物介绍】
张某:上海市某公房的承租人;
林某
1、林某
2、林某
3、林某
4、林某5:张某的五个子女;
陶某:林某2配偶;
林某6:林某5独女;
许某:林某1配偶。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4日,公房承租人张某的代理人林某5与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约定张某承租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及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张某一户搬离原址30日内,上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向乙方支付共计4981010元,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及套型内面积补贴的总和,计2533045.20元;
2.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777954.80元(经认定,张某一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信息为:林某1、林某2、陶某、许某、张某、林某5、林某6);
3.装修补偿款24849.20元,配合签约奖531560元、按期签约奖520200元、搬迁奖励5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34040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元等。
此外,截止拆迁时,上述公房内存在六个户口,分别为:林某1、林某2、陶某、张某、林某5、林某6。
2020年8月7日,林某2、陶某将林某1、许某、张某、林某5、林某6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公房征收补偿款。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租人张某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故法院将林某3、林某4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2、陶某承认二人并没有在系争房屋中居住过,林某1、许某认可曾签署过“户口迁入协议”,二人承诺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林某5表示其自出生起便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直至结婚搬出,2010年离婚后与其女儿林某6又搬回系争房屋内居住,2012年林某6出国读书。
此外,为证明被告林某5在1987年与案外人沈某结婚后享受过福利分房,林某1供了相关住房分配报批单、私有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书、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证据。
【法院观点】
“被拆迁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处房屋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系争房屋在被征收过程中经认定,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林某1、林某2、陶某、许某、张某、林某5、林某6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故上述人员均有权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
关于林某1提出的证明林某5享受过公房福利的相关证据,证据显示在大渡河路房屋于1987年1月因拆迁获配时,林某5与沈某尚未结婚,林某5亦非拆迁安置人口之一。
沈某于1998年12月依据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上址房屋产权时,林某5的户籍并未在该房屋内,并非该房屋的成年共同居住人。
系争房屋被征收前,长年由张某、林某5在内居住生活,故二人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可多分,且根据房屋来源、房屋居住等情况,张某应获得最大份额的征收补偿利益。
张某在系争房屋中可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判决结果】
1. 林某5、林某6可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971010元;
2. 林某2、陶某可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880000元;
3. 林某1、许某可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880000元;
4. 林某4可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660000元;
5. 林某3可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660000元。
【律师分析】
一、征收补偿利益分给谁
公房,主要指国家或单位福利分配、调配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对公有房屋补偿利益的分配,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即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注:在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时,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应该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二、征收补偿利益怎么分
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三、遇到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若公有房屋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死亡的,遗产继承问题原则上应一并处理。但是,如果死亡的被安置人除安置补偿利益外还有其他遗产,其继承人要求与其他遗产一并处理的,或一并处理涉及案件情况复杂、程序环节众多等情况,可在在安置补偿分割案件中只明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遗产范围,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问题另案诉讼解决。
在本案中,首先,需要确定该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分给谁?林某2、陶某、林某1、许某虽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但并未实际居住,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仅能分割作为居住困难户的补贴款777954.80元。
系争房屋由承租人张某长期居住,林某5和林某6户口在系争房屋内,曾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并无证据显示二人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二人为共同居住人;
其次,需要确定征收补偿利益在各当事人中应怎么分?由于张某长期居住该房屋内,且对该房屋进行了扩建、装修,林某5、林某6二人居住时间相较张某而言短,且对系争房屋没有贡献,因此判定张某应获得最大份额的征收补偿利益;
最后,鉴于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死亡且未留有遗嘱,张某可享有的部分应如何处理?在本案中,法院将不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居住困难户的继承人林某3、林某4列为共同被告,最终判令属于张某的征收补偿利益由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继承。
综上,在本案的判决结果中,各位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组成方式如下:
1. 林某5、林某6分得的部分组成方式为:作为共同居住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张某的遗产+居住困难户补贴款;
2. 林某2、陶某分得的部分组成方式为:张某的遗产+居住困难户补贴款;
3. 林某1、许某同林某2、陶某;
4. 林某4分得的部分组成方式为:张某的遗产;
5. 林某3同林某4。
律师观点分析一起集空挂户口、他处有房的认定、居住困难户、法定继承于一身的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判例。【人物介绍】张某:上海市某公房的承租人;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张某的五个子女;陶某:林某2配偶;林某6:林某5独女;许某:林某1配偶。 【案情介绍】2020年8月4日,公房承租人张某的代理人林某5与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协议》,约定张某承租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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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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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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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际工资计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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