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雨成了困扰部分居民的烦心事
物业公司是否要对房屋修缮承担责任?
业主该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维权?
让我们看看沈女士是如何做的!
基本案情
沈女士是某小区业主,其房屋位于建筑顶层。2015年,沈女士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21年6月至9月期间,连续多场暴雨后,沈女士家中的客厅内出现屋顶漏雨情况。
沈女士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公司对情况进行了登记并派人到现场查看,却一直未安排维修。为了不影响居住,沈女士自己找了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就维修费赔偿一事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用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负担原告的房屋维修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原告和被告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依照该合同履约多年,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物维修的义务,因而,被告物业公司应当负担原告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
关于原告自行维修房屋的支出是否合理
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原告房屋漏水的事实存在,被告物业公司也认可,虽然原告自行雇佣专业维修人员且未与维修人员签订维修合同,但实际维修是出于居住安全之必要,也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支出的维修费用是否合理。首先,被告认可物业公司也曾多次雇佣原告此次所雇佣的维修人员对该小区建筑进行修缮。
其次,原告的实际支出有相应支付记录,被告物业公司虽然辩称原告维修费用过高,但也认可维修事实确实存在。此外,原告在维修时已经通过电话告知被告维修人员以及维修时间,并且告知被告可派员现场监督查看,但被告物业公司并未派员参与该维修,应当视为被告自行放弃了参与维修的过程,原告已经尽到了谨慎告知义务,被告并未尽到妥善维修义务,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数额6000元顺义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给付原告沈女士维修费用6000元。
法官提示
房屋漏雨是群众在居住中的多发问题,本案中原告沈女士的妥善处理,既确保了房屋得到及时修缮,也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发现漏水后及时和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及时报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维修的义务,业主也负有通知和协助的义务。一旦发现房屋漏水,业主应当第一时间和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来到家中进行检修时,我们也要最大限度的配合其工作。
二是在物业公司未能及时修缮房屋时,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房屋漏水后,在物业公司拒绝维修或者不能及时维修的情况下,业主也不能放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是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措施。
为了不影响居住,业主可以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三是在维修过程中随时沟通,并做好记录。如果选择自行修缮,可以在维修之前提前和物业公司就维修人员的选择进行沟通,听取物业公司的意见,在维修当天通知物业公司可以派员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
如因修缮造成了房屋进一步的损坏,也要注意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下一步主张权利。
如果是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漏水的,楼上业主不承担维修费,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由于楼上的业主的过错导致漏水的,则楼上的业主就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承担维修费。【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
车位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有效。首先,当事人一方为小区的业主,我国法律规定,小区内车位的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另外,双方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
可以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解答:基本上是。除非根据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漏水原因,否则都要进行鉴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邻居后,又不缴纳漏水原因鉴定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鉴定费一般2万左右,谁输谁承担,原告先垫付。判决书节选: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日,钦州市文华名苑一名业主发帖称,2010年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12月房屋客厅天花板出现渗水。但楼上业主却不配合物业与开发商检查渗水原因,称需要交2000元保障金才能同意检查。如此举动,让文华名苑小区物业、开发商以及房屋漏水业主感到很无奈。碰到如此邻居,究竟应该怎么办呢? 【事件经过】 3月7日,钦州市文华名苑一名业主“淡蓝色星星”发帖诉说了自己遭遇的麻烦事。2010年,该业主购
1.因为维修基金是归小区业主的全体所有,如果开发商挪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以小区业委会的名义起诉。该开发商的行为是一种违法和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应当由全体业主分担。如有物业维修基金,由物业维修基金支出。
律师解答楼上下水道漏水,楼上住户有责任维修,前提是漏水楼上住户人为原因导致的。如果是由于物业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维修义务导致的漏水,则物业应当进行维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13日经北京xx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签署《房屋买卖业务签
这要下达整改通知书。 业主封闭阳台,肯定需要材料。门岗在执勤中就要严格管控,杜绝可以装修材料进场。 装修改变原有设计,需要规划设计部门审批,可以写材料上报给具体的科室,以防检查时对物业进行责任追究。 社区办事处有综合治理办公室,可以以书面材料上报,并做好询问和备份。 最好送达材料都让接收人签字。 在不采取过激行为时,劝导业主签收承诺书,如有情况自行承担,附带物业公司的责任。
房产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 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适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关时效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一般时效 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特别时效 是指《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法律分析:车库是不可以住人的,发现车库出租住人的情况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举报。车库的房屋使用性质是不能用于住人的。
你好,建议积极协商确定
《物权法》规定,业主有权更换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店里受到损害后,由销售者、生产者、经营者等承担责任,消费者受到损害后怎么样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而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相关权益的保护。
是需要支付的,和单位协商解决吧
诈骗未成年人的刑罚认定: 诈骗罪未成年人与诈骗成年人一样,应当按照诈骗的数额定罪量刑。 《最
已经起诉的业主所欠物业费,业主就是不交物业费的处理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你好,如果你们之间没有签其他协议的话,就不存在强制性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一般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曾书面允诺过的前提下,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