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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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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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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养登记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民法典》第105条第2款)。

按照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告期为60日,弃婴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期未认领的,始可依法办理登记。

  (二)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中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同上,第3款,第4款)。

对国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来说,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订立、办理的。协议和公证只是约定的形式要件,收养登记则是法定的形式要件,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是不能代替收养登记的。

  (三)收养关系经登记依法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民法典》第1106条)。

  与国内公民之间的收养,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适用《民法典》第1105条中规定的程序,好订立书面的收养协议、办理收养登记两者并用的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公证。

  二、收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一)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第(三)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收养的孩子上户口需要什么材料  想要入户,需要补充派出所的调查笔录3份;村、镇、计生办、派出所的综合情况证明,收养孩子的照片贴证明盖章;

学校的学籍档案;收养孩子的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捡拾报案证明;县公安局刑大出具的采集DNA的函等6份补充材料。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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