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长刘-丰(化名)突然晕倒在办公室。12月4日,经过21天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刘-丰之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
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
死者家属和超市方之所以就死亡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是因为按照不同的死亡性质认定来确定赔偿标准,两者之间在赔偿数额上有着巨大的差距。
如果按照重大疾病伤亡来进行赔偿,超市方只需支付死者家属20余万元。而如果按照工伤标准来赔偿,则赔偿金额会达到150余万元。
而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言外之意,如果死者是在48小时之外才死亡的,那么即便他发病或者是受伤的时候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也不能按照工伤来认定,赔偿的时候自然也不能按照工伤来赔偿。
从这个角度说,超市拒绝按照工伤来赔偿死者家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死者确实是在48小时之外才死亡的。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死者家属既难以理解更难以接受,因为在他们看来,死者确实是在工作时间的工作岗位上犯病的,谁也无法断定他的死亡和工作一点关系都没有。
进一步说,如果他是在超市搬运货物的时候被货物砸伤,然后送到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却没有抢救过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也无法按照工伤来赔偿,对此有几个死者家属会服气?
所以说,问题的症结不是出在用人单位和死者家属的身上,而是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身上。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工伤“48小时之限”,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增加企业的赔偿负担。
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尤其是随着“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者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充满质疑。
谁来为48小时之外不是工伤的“工伤”买单?当法律规定与多数百姓的感受相左,有无必要对法律进行重新审视与完善?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好好权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在午休时间内,坐在车内休息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亡?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案例:张某是开发区某机械公司职工。考虑到部分员工路途较远,公司为所有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午餐时间为11点30分至12点30分,下午13点为到岗上班时间。 张某的同事李某平时开车上下班,车辆停在公司食堂附近的停车场上。正常情况下,张某在食堂就餐后都会到李某的车内休息一会儿。一天中午12点18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实务操作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是个难点。但基于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又根据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寻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并且《条例》第一条开宗明
看死亡原因自身原因死亡的,宾馆没责任宾馆没尽到安全义务造成事故死亡的,宾馆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工人在工厂宿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情况:1、下班后在工厂宿舍突发疾病死亡的,不算工伤;2、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1、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2、出差的职工,需要出差旅途这个过程,才能到达工作地点并完成工作任务,所以出差应视为工作时间,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地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如果符合在单位患职业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算工伤。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并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
超过60岁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日死亡算工伤吗?(高院再审)张萃山于1953年7月11日出生,2013年2月进入佛山达科公司工作。2015年6月22日8时35分许,张萃山在公司车间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5年6月30日,张无济(张萃山儿子)向南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同日予以受理。经查证,南海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张萃山死亡不予认定
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一般不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职业病发作而死亡,当然属于工伤,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而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处理,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
1、企业职工因职业病发作而死亡,当然属于工伤,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2、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而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处理,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作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
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突发疾病后引发的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如果当即死亡或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否则,不应当按照工伤对待。【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
临时工一般是不能算工龄的。但是如果是从临时工转为正式工的,则在本单位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也就是说临时工除非转正了,不然是不会计算工龄的,工龄是从工作开始时计算的。法律依据:临时工一般是不能算工龄的。但是如果是从临时工转为正式工的,则在本单位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也就是说临时工除非转正了,不然是不会计算工龄的,工龄是从工作开始时计算的。法律依
你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亡。工亡赔偿项目有:1、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2、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员工在公司里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1)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突发疾病死亡”是指: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引发争议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2013年6月5日,李某某(乙方)与重庆某装卸公司签订了期限
案情 王某系某超市雇员,2012年5月12日晚,王某值夜班,第二天发现死在床上。事后经鉴定,死因为突发脑溢血。 分岐 第一种意见,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而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应认定为工伤。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具有可比性,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有以下情况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所谓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也就是指职工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本身不构成“工伤”。但为了更高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国对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了适当外延,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