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岁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日死亡算工伤吗?(高院再审)
张萃山于1953年7月11日出生,2013年2月进入佛山达科公司工作。
2015年6月22日8时35分许,张萃山在公司车间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5年6月30日,张无济(张萃山儿子)向南海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同日予以受理。
经查证,南海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张萃山死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张无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视同工伤
原审法院认为:张萃山于2015年6月22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其事发时与达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南海人社局以张萃山死亡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其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张无济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提起上诉: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最高工作年限进行限定,仍属劳动关系,应视同工伤
张无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最高工作年限进行限定,张萃山在未满六十周岁就入职达科公司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在张萃山年满六十周岁后公司没有对其进行辞退,其与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死亡事故发生之日。因此,对张萃山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张萃山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其死亡已不具备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人社局以张萃山发生事故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其死亡不属于工伤是否合法。
经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亦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明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由此可见,张萃山发生事故时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张萃山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其死亡已不具备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
同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因此,人社局以张萃山发生事故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张萃山的死亡情形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无济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张萃山发生事故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合法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以张萃山发生事故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其死亡不属于工伤是否合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
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本案中,张萃山于1953年7月11日出生,2013年2月进入公司工作。2015年6月22日8时35分许,张萃山在车间工作时突然摔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由于张萃山发生事故时已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南海区人社局以张萃山发生事故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符合上述规定。
一审判决驳回张无济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广东高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裁定:驳回张无济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6)粤行申1170号(当事人系化名)
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一般不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作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
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突发疾病后引发的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如果当即死亡或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则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否则,不应当按照工伤对待。【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
需要补交社保的个人: (一)填写好社保申请书,带上身份证和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二)缴纳社保费,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通常在乡镇户口的到乡镇社保部门,城市户口的到社区居委会或县社保局提出。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员工突发疾病,如果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负责去申报,之后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赔偿;如果不属于工伤,有侵权责任人的,由该侵权人负责赔偿;如果无责任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则自行负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
1、劳动者在工作单位突发脑梗,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且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算工伤。如果不是在工作时间内,或者未死亡的,一般不算工伤。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自身有病在上班时间突然死亡是算工伤的。当然还是建议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对你的问题有帮助
不算工伤。如果是因高强度的工作或者因工作性质突发脑出血,可认定为工伤,因自身原因突发疾病不认定为工伤,员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应当到医院进行鉴定,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赔偿。
如因个人积怨而暴力相向,则不能认定工伤;如“单纯”的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因而遭受暴力伤害,应该可以认定工伤。但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且不好证明,因此,一般这类情形认定工伤的可能性较小。
1、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工伤的条件上,已经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做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2、根据该规定我们可知,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如要构成工伤,需要满足:(一)必须是合理的上班必经路线之内;(二)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一、因病在工地死亡算工伤吗?工地上因病死亡,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不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应当按照疾病死亡办理丧葬补助金和死亡抚恤金,支付6个月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可以认定视同工伤的规定,如果职工在上班时间,并且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死亡,应该按照《工伤
1.很遗憾,你说的这种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2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
不属于工伤。 因上班出门下楼梯崴脚的,不符合标准工伤认定的条件,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
您好:1、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初步判定不属于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重要标准。至于是否属于工伤,需要等工伤鉴定的结果。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
超过48小时就不能按照工亡主张赔偿的,可以要求单位按照非因公死亡进行赔偿的,就2000元丧葬费和15个月的工资作为抚恤金。
11月12日,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长刘-丰(化名)突然晕倒在办公室。12月4日,经过21天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刘-丰之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其他保险对家属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死者家属和超市方之所以就死亡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是因为按照不同的死亡性质认定来确定赔偿标准,两者之间在赔偿数额上有着巨大的差距。如果按照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如果是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具有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算工伤;如果不是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发病与工作原因无关的,一般不算工伤。
你好,不属于工伤,公司只需要支付你病假工资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如果是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具有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算工伤;如果不是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发病与工作原因无关的,一般不算工伤。
你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亡。工亡赔偿项目有:1、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2、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