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依据上述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但这仅仅是程序性的规定,对于法定代表人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实体性的还款责任,并未作出规定。
并未像同一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款,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究竟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呢?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三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根据前述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法律后果当然由单位承受,即单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且法人章程或者通过权力机构比如股东会等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限制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相对人即出借人只要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借款时是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即被推定为是善意的。如果单位要主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款,单位不承担还款责任,必须举证出借人存在恶意,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存在越权代表的行为,仍然向其借款,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形式上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但实质上已经纯粹是自然人了,是与公司不同的民事主体,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情况,就失去了让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如果该借款用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该借款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偿还,单位不承担还款责任。
也就是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个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存在越权代表的行为,此种情况下,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在出借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存在越权代表的情况下,单位抗辩在公司章程里限制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或者通过决议限制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或者借款数额的,出借人对此并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单位不能以此抗辩,不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院: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却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对外代表公司。但是,涉案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却分别打入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该情形实为以公司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个人账户,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魏宝钧、石艳春等与郑树茂、荆志成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250号】最高院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行使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股东会)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
张某系某公司的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魏某借款30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并出具借条,借条上有张某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借款当天,魏某按张某要求将该笔借款汇入张某个人账户。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之后,经魏某多次催要,张某和某公司都拒绝偿还。于是魏某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在庭审中,张某辩称借款是以公司名义借的,虽然自己在借条上签字,但属
你说以公司名义贷款的,法律上公司就是贷款的债务人,依法应由公司承担还贷款责任。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裁判观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但借款汇入其个人账户的,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一:郑某茂、荆某成与魏某钧、石某春、盛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1250号】当事人信息: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魏某钧,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某春,盛达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贷款的,则由公司负责还款;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贷款的,则由个人还款。但一般会要求法人签署担保书,如果法人个人签署了担保书的,则法人个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你股东不需要还款
您好,如果借款协议是公司签的,股东一般不需要担责。但是如果股东的出资没有实缴,后期公司没有偿还能力,股东可能会被追责
车子是否为共同财产,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用婚后收入买的车子,即使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用婚前的积蓄购买的车辆,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用婚前积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配偶的名下,则属于共同财产。
可以。公司买车需要的是法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公司的近三个月的税单,还要营业执照,有的还要找个担保人,需要的东西是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1、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借款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款是法人代表个人使用的,公司可以向法人代表追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个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加盖公章该由谁来还款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个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应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
单位公司用车和个人用车牌就上牌照来说是没有区别的(指作为所有人的权利义务方面),行使同等权利的履行同等义务。 在交管部门的登记上,汽车所有人的一栏里,如果是以个人的名义上的牌照,那么这一栏就是机动车本人的名字,电话也是个人的,公司牌照也按同样的规定。 建议:条件允许的话以公司的名义上牌照。 这样的话,年审及缴纳各种费用只需要获得公司委托的人去办理就行了,自己可以省很多事的,如果出问题的话,例
公司收款用私人账户是违法的。公司收款用私人账户涉嫌偷税漏税。有不少企业为了交易及支付方便,采用了个人账户收款:有的单位是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有的单位用销售人员的个人账户,采用个人账户收款在财务管理中。如果没有及时完善手续,发票、资金、货物三者是对不上的,这样一来税收就容易出问题,甚至有的单位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收款来避税
如果房子是公司的名字,破产会被清算的,1、公司破产后,无破产财产的,债务消灭,不需要再偿还。2、公司破产的,需要用公司剩余财产偿还债务。用公司所有的财产偿还债务后,仍不偿还的债务,公司不再(也无法)偿还,债务消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你好!关于私刻公章,如单位报案,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其他企业公章的行为。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
许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并道时,与违法翻越道路护栏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因无现场证人及直接证据且双方各执一词如何确认各方责任?案件要旨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虽然鉴定意见书没有直接指出被侵权人的损伤就是侵权人驾车碰撞所致,但间接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已认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人民法院综合各种间接证据认定该交通事故损害中案件事实。案情简介2009年1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常有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当担保条件成就时,公司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就会以该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在审判实践中,首先,法院通常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其次,其系约束公司内
法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是一个组织,若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本公司借款是有效的,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董事或高管资格的,以个人名义向本公司借款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广西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大鹏、钟莲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一、导读1、商品房认购协议未约定认购款的种类,在何种情况下可认定为购房定金?2、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收取的购房款在何种情形下可认定为公司行为?二、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15日,赵大鹏与鼎建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赵大鹏购买鼎建公司开发的位于靖安街×号“静安嘉园”小区的房屋。合同约定赵大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