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媛、康翊轩,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媛、康翊轩、被告戴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被告戴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移除遮挡原告窗前的果树两棵。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某某、王某某负担。
诉求与案由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移除遮挡原告窗前的果树两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住内蒙古××区,原告与二被告系同一楼层的东西户邻居。2017年,二被告在紧邻原告窗前空地上种植了两棵果树,该果树遮挡原告窗前,致使原告室内采光受到严重影响,因果树生长得过于茂盛,枝叶延伸到原告玻璃窗上,致使原告向外开窗较为受阻,原告无法正常擦拭外窗玻璃,且因二被告为灌溉树木,在相邻空地上私挖水渠,导致原告窗外空地泥泞不堪,招致蚊虫,影响原告的居住安宁、室内采光。
经物业公司以及社区多次调解,协调二被告移栽树木,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但二被告拒不移栽。原告无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戴某某、王某某辩称,这两棵树当时就种在两家房子的中间,没有说是专门种到他们家窗户底下,其中1棵树就在离我们窗子不远处,后来树确实长得挺大的,我们没想到,还有一棵在物业绿化带上。
有一天,原告敲开我家门说让我们砍树,我们始终承认在我们两家的窗户底下有1棵树挡着,但是强调另外那棵树不遮挡,原告当时就来叫骂我们了,我们对这个问题特别生气、气愤。
而且我们病着,你得给我们时间,居委会找过我们,我们跟居委会说同意移除或者砍树,但是赵某某作为一个国家的公职人员,我们关住门以后,他站在外边骂半天,还找人威胁我们。
两棵树,一颗确实是挡了光了,我们同意移除,另一棵并不遮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王某某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总工会住内蒙古××区东西户邻居。被告戴某某、王某某在窗外绿化带处种植两棵树木。
原告赵某某提交证明载明两棵树距离住宅外墙直线距离分别为1.26米和2.67米。被告戴某某、王某某陈述两棵树距离住宅外墙直线距离分别为1.35米和2.8米。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告戴某某、王某某认可靠近窗户的一棵树遮挡采光,且通过原告提交的树木照片可以看出,这两棵树木在夏秋季节枝繁叶茂,按照原告所述的两棵树距离住宅外墙的直线距离,确实对原告所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实际影响,可以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
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戴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移除遮挡原告窗前的果树两棵。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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