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及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特别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各县、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对各县和开发区深基坑工程管理进行指导。
本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由市城乡建设局评选建立和管理,并定期更新。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共同遵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在建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和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开挖边界向外至少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周边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的基坑支护方案和土方开挖方案应当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XXX号)进行专家论证。
市城乡建设局成立深基坑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对深基坑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局分管施工安全的副局长担任,质安处、总工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总工办。
第八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或解聘,组建市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库”),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起草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协助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对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有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应在深基坑支护设计评审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方案评审。
第十一条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评审,组织专家论证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论证会召开前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基坑开挖深度不大于4米、基坑底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周边环境开阔的土方开挖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基坑开挖深度大于4米且基坑底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施工单位应当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论证会召开前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在论证基坑设计方案和土方开挖方案前,应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并遵循安全、经济、合理、可行的原则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应当形成“论证意见”并由专家签字认可。专项方案论证后需做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方案由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并报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时,应当将“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文件和土方开挖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论证意见的整改材料和监理单位的签署意见”报送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机构报告。
涉及重大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深基坑工程造成相邻设施损坏、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协调,积极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应结合市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深基坑方案论证时,组织者应通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到场对论证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论证的组织形式,专家的资格,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施工图纸的规范性,论证意见的形成过程等。论证结束后,监督人员应填写监督报告
第三章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六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
第十七条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建筑工程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注册岩土工程师(或结构工程师)执业章。
第十八条基坑支护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期限、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各项监测项目的变形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基坑周边荷载限值等;
(二)周围环境保护措施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三)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组织、开挖顺序、监测内容、基坑回填措施等的要求。当基坑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设计文件应当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并盖章。
第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会议,与勘察、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必要时应当提出进行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的要求。
第四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承接深基坑支护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房屋建筑总承包一级以上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专家论证通过的方案实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开挖至设计底标高时,应当及时浇筑垫层和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可能超过支护设计使用期限的,可能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及时回填或加固。
地下结构完工后,应尽快回填;有“后浇带”的工程,应当分期回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在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随时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五章工程监理、监测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专家论证通过的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认真编写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并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监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检测结果、监测数据、分析意见。
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立即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同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开挖必须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必须在基坑开挖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监测单位应依据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和设计文件要求,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制定符合规范、科学合理、安全可_的监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严格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对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档案;
对于违法违规、违章作业、违反本办法行为、或危害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其它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依法立案查处,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市城乡建设局,在市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市区(含开发区)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方案论证必须选用本办法所附专家库专家,四县可以参照选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
一、基坑防护 1、基坑临边防护。 基坑上口设置黄黑相间的水平警示护拦一道,采用Φ48__3.5钢管搭设,立杆间距2.5m,高 1.2m,栏杆柱打入地面30-50cm深,钢管离基坑边不小于50cm,横杆二道,设置20cm挡水墙处,并用密目网进行封闭封挡,待土方回填完毕后,方可全部拆除。 2、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 下坑通道设置利用钢筋混凝土支撑和上下相邻两道支撑间的斜梯(用钢管搭设)构成人员上下基坑
工程在进入收尾阶段的时候,就会进入到竣工验收的程序当中。那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
工程质量的保障对工程安全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国务院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进行约束。那么,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质量,落实工程出现缺陷时的维修责任。国务院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了: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含义以及对缺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明文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于施工方,也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的的监督,维护市场的秩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正)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建筑工程挂靠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二、合作单位(人)(简称乙方)的资格资质审查及确认(一)、合作单位的资格条件1、在授权全国、全省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2、可由本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推荐人。3、合作单位具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为规范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
许多工程建设都是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行政法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核发的目的:确认有关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相较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均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和进步。本所律师对《管理办法》的要点解读如下:1.《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阶段《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
I:程项目风内因家分析中建八局雉颂文件司字(于)号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大连XX为提高项目管理风险意识,挖掘内在潜力,调动人员积极性,落实公司岗位绩效薪点工资分配制度,确保项目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局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一、风险抵押适用范围公司对所有在建项目实行风险抵押制度,由项目经理部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风险抵押金,以确保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书的顺利履行。二、风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0月1日实施)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土方回填,
1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这是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要形成一套规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牢固对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计。 建立以建筑企业领导层为首,企业各部门和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签订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状及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进一步完善落实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必须了解施工场地的有关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2016号),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202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行为,提高工作效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推进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事业单位 (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