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年8月5日,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初中文化,农民,1983年10月囚犯流氓罪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刑三年,1986年3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秦某某,女,生于19**年2月10日,汉族,重庆合川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全某某,女,生于19**年4月10日,汉族,重庆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严某,女,生于19**年2月25日,汉族,重庆市涪陵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莫某某,女,生于19**年11月12日,汉族,广东省番禺市人,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纳某,男,生于19**年1月5日,回族,云南砚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朱某某,男,生于19**年11月4日,回族,云南巍山县人,高中文化,农民。
被告人陈某某,女,生于19**年1月12日,满族,初中学历,无业。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72年11月19日,汉族,湖北应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杨某某,女,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重庆市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社会福利院工人。
被告人杨某军,男,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重庆涪陵人,高中文化,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干部。
被告人张某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秦某某、严某涉嫌抢劫、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被告人全某某涉嫌抢劫、故意杀人,非法运输弹药;被告人莫某某、纳某、朱某某、陈某某、王某、杨某军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枪支弹药一案经重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1年3月5日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01年3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
(一)关于张某等人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包庇的事实。
1.1991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经事前踩点,携带自制枪、装有汽油的白色塑料桶,窜至湖南省津市市建设路171号个体香烟批发店,准备点火烧门入室抢劫。
店主文祖元听见响动开门察看,张某开枪击中文祖元头部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
2.1993年4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邀约刘保刚各携带一枝自制枪,蒙面后窜至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西堤河卫旅社曾桂枝租用于做百货生意及生活起居的房屋处,敲门入内持枪对曾桂枝、曾艳辉姐妹进行抢劫,张某开枪击中曾桂枝左肩部致轻伤后逃离现场。
3.被告人张某在伙同刘保刚持枪抢劫曾桂枝、曾艳辉后,发现刘保刚的脚在抢劫过程中被枪弹误伤。张某为了灭口遂于1993年4月20日晚,将刘保刚骗至安乡县一僻静处,用铁锤猛击刘的头、胸部,又用绳子勒刘的颈部致其死亡。
将尸体装入麻袋,捆上石头沉于河中。
4.1994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环城街104号“军用服装店”,趁店主严旺财不备,持铁锤猛击严头部后,又用匕首刺严颈、腹部,致严旺财当场死亡,抢得人民币6000余元。
张某用店内军装掩盖严旺财尸体,用水冲洗现场血迹后逃走。
5.1994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云南省开远市化名马忠敢,对云南省石林县粮食局停薪留职人员沈家明谎称有假币出售,并在开远市广集旅社2-3房间,持“五。
四”式军用手枪对沈家明进行威胁,劫走沈用于购假币的现金10000元后逃离现场。
6.1994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为测试其所购“五。四”式手枪的杀伤力,将在云南省开远市结识的女青年王启翠、陆万兰骗至开远市马者哨乡葫芦塘村公所坝心村后山杀人冲,持枪威逼二女青年脱光衣裤上下重叠,开枪将二人杀害。
随后,张某摘下陆万兰金戒指一枚,并将王、陆二人的衣裤丢弃于距杀人地点800米处的北面山冲后逃走。
7.1994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携带一枝“五。四”式手枪,窜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农贸市场伺机抢劫。当日下午4时许,张某尾随个体经营者王礼明至江北区观音桥中医院路一公厕内,持枪威逼王交出现金,遭王反抗。
张某当即开枪击中王礼明头部,抢走王装有人民币6000余元的腰包后逃离现场。王礼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8.199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严某共谋后,窜至重庆市渝中区建设银行新华路支行伺机抢劫。张某携带“五。
四”式手枪在外等候,严某进入银行营业厅观察到取款人李久川、许娣萍的取款情况后,按事前约定向张某伸出五个手指,示意有人民币50000元。
张某即尾随李久川至渝中区和平路二巷内,持“五。四”式手枪朝李连开数枪,抢走李装有人民币50000元的皮包。事后,严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
李久川经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法医检验损伤程度为重伤。2000年7月,李久川因枪伤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9.1995年12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秦某某窜至事先踩好点的重庆友谊商店沙坪坝分店,张某持枪、手榴弹威胁营业员和顾客,秦某某进入黄金柜台用起子撬开柜台锁,收取柜内黄金首饰。
该店清洁女工李建清见状高声呼喊,被张某开枪击中致死,张某又开枪威胁店内人员后,与秦某某将柜台内的黄金、铂金首饰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中。
在逃离金店时,张某又开枪击中行人易勇、冯小玲致二人轻伤。张某驾驶事前停放在商场外的摩托车搭乘秦某某,逃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黄角堡16号旁巷道边的竹林内清理赃物后,与秦某某分散离开。
张某携赃物至沙坪坝区劳动路严某租赁房内藏匿,与严某共同将手套、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烧毁。此次劫得黄金首饰3737.149克,铂金首饰47.906克,共计价值人民币455404.25元。
严某从赃物中获得一条重40余克的黄金项链。尔后,张某、严某携带赃物前往湖南省岳阳市销赃。销赃后张某分给秦某某赃款人民币50000元。
10.1996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经多次踩点,决定抢劫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上海第一百货公司重庆店黄金屋。张某邀约严若明(另案审理)从湖南省津市市赶到重庆,熟悉现场地形,并进行了枪支实弹射击练习。
同月25日18时40分左右,张某携带“五。四”式手枪,严若明携带榔头、起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从上海第一百货公司重庆店西侧大门窜至该店黄金柜台前。
张某持手枪对黄金柜台营业员进行威胁,严若明翻入柜台将黄金饰品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内,二人随即从商店后门逃离现场。抢劫中,张某开枪击中唐明亮致其重伤;逃跑过程中,张某又开枪击中向光银、郑中华,致向光银重伤、郑中华轻伤。
此次共劫得黄金饰品5043.147克,价值人民币630393.38元。张某销赃后分给严若明部分赃款。
11.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召集李泽军、严若明(另案审理)预谋到湖南省长沙市抢劫,并进行了摩托车驾驶、实弹射击等犯罪技能训练。
张某以其表姐胡珍英的名义,租赁长沙市吉福街167号房屋作为抢劫窝点。同年11月25日,张某、李泽军、严若明多次前往长沙市雨花区东塘潇湘友谊商城周围踩点,张某对抢劫进行了具体分工。
同月27日,张某买来一辆红色银江125型摩托车,由严若明停放于商城外,作为抢劫后逃跑的工具。当日18时许,三人头戴太阳帽,张某携带“五。
四”式手枪二支、李泽军携带“五。四”式手枪一枝,严若明携带凿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商城黄金柜台前,张某持二枝手枪威胁营业员。
李泽军、严若明翻入柜台,用凿刀撬开柜台,将黄金饰品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中。在此过程中,张某先后开枪击中营业员吴浩、余乐、谭美萍、黄佳,致吴浩、余乐当场死亡,谭美萍轻伤,黄佳轻微伤。
三人抢劫后跑出商场,严若明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某、李泽军逃离现场,至长沙线材厂宿舍路段三人清理赃物后,严若明将摩托车弃于湖南省模具公司仓库办公室处,独自回到津市家中。
张某、李泽军潜入长沙市吉福街167号租赁房内藏匿。此次共劫得黄金饰品10977.43克,价值人民币1372179元。
张某销赃后,分给李泽军、严若明部分赃款。
12.1998年10月,被告人张某为实施更大规模的抢劫活动,又先后纠合陈世清、赵正洪二人(另案审理),并组织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三人在湖南省益阳市赵正洪家附近进行摩托车驾驶等犯罪技能训练。
张某为让陈世清、赵正洪死心塌地跟随自己,要求二人杀人入伙,二人均表示同意。李泽军、陈世清按照张某的安排准备了铁锤、塑料袋、手套、绳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张某在长沙市一劳务市场将长沙县白沙乡金华村村民王志刚骗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次日,张某、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将王志刚骗至湖南省汉寿县聂家桥乡白马村野鸡窝山上,张某强迫王志刚脱光衣裤,跪在地上,陈世清、赵正洪捆住王志刚的手脚,用塑料袋套在王的头上,并用封口胶将塑料袋口封住,致王志刚窒息倒地后,赵正洪、陈世清上前捂住王志刚嘴鼻,猛卡其颈部。
李泽军、赵正洪又先后用铁锤猛击王志刚头部数下,陈世清持水果刀连刺王背部数刀,致王志刚当场死亡。四人将王的尸体用草掩盖并清理现场后逃离。
13.1998年11月,被告人张某向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及王雨(另案审理)宣布,决定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柜台。
五人多次前往武汉广场踩点熟悉地形。尔后,五人聚集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林宾馆客房,对实施抢劫进行精心策划和演练。按照分工,李泽军、陈世清准备好抢劫作案工具,同王雨在常德市桃林宾馆客房内等候。
张某、赵正洪到长沙市抢一辆出租车作为抢劫武汉广场后逃跑的交通工具。同年12月19日19时许,张某、赵正洪骗租的湘A31524桑塔纳出租车行至湖南省临澧县境内一偏僻路段时,张某趁出租驾驶员旷跃良不备,开枪将旷跃良杀害,二人将尸体藏于出租车后备箱。
随即,张某打电话通知李泽军、陈正清、王雨赶到临澧县城关镇圆盘路会合。张某驾驶抢得的桑塔纳出租车搭载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四人沿207国道行驶,至临澧县复船村路段时,张某指使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将旷跃良的尸体抛于莫家山上。
14.1998年12月19日深夜,被告人张某与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王雨驾驶抢得的湘A31524出租车,沿207国道朝湖北省武汉市方向行驶。
次日凌晨2时许,在通过207国道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治安检查站时,张某拔出手枪朝对其治安检查的温静、黄道荣连续开枪射击,击中温静致其当场死亡,击穿黄道荣身穿的棉大衣。
与此同时,李泽军下车朝一辆停车待查的东风大货车上的胡良村开枪射击,因子弹卡壳未能击发。随后,张某驾车调头朝湖南方向回窜,并令车上人员做好冲关准备。
当张某驾车经过南平镇收费站时,治安协管员周贤林只身拦截,李泽军开枪击中周贤林。周贤林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尔后,张某等人驾车逃至津市市王雨家中藏匿。
当日凌晨5时许,张某、李泽军将劫得的湘A31524桑塔纳出租车焚毁于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多安桥上。
15.1998年10月,被告人张某为实施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黄金柜台,出资指定秦某某租赁武汉广场附近的江汉区新华街精武路44号门面房开火锅馆,作为其抢劫作案窝点,并告知秦某某要在武汉做一笔“业务”。
1998年12月底,张某召集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到湖南省常德市桃林宾馆,对抢劫武汉广场黄金柜台进行了具体分工。
随后,张某先期到达武汉将被告人杨某某从涪陵招至武汉,二人藏身于秦某某火锅馆内。1999年1月3日,张某谎称当晚实施抢劫,指令赵正洪、李泽军、陈世清赶到武汉,对三人进行了临场测试。
同月4日下午,张某将“五。四”式手枪等作案工具分发给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并布置了作案细节。当晚18时50分,张某、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租乘丁正强驾驶的鄂A.X1685红色富康出租车朝武汉广场行驶。
四人在车上将事前准备的袜子套在颈上用于蒙面,李泽军、赵正洪还戴上手套,陈世清戴上黑色旅游帽和手套。车行至武汉广场西侧5号门时,张某拿出“五。
四”式手枪威胁丁正强,令其跟随李、赵、陈三人进入商场。张某将抢得的出租车停于商场西侧5号门前准备接应。赵正洪持抢劫持丁正强,并同李泽军、陈世清从武汉广场西侧5号门进入商场后,赵正洪开枪朝保安罗刚射击,因子弹卡壳,丁正强趁机跑出商场。
赵正洪退弹后追击罗刚,击中行人刘晓兵致其轻伤。此时,张某因停车受到商场保安罗凯的阻拦,即向罗凯开枪射击,击掉罗的帽子。
张某随即从5号门冲入商场。李泽军、陈世清来到黄金柜台,将柜台内的黄金首饰连同首饰盘放入事先准备的口袋内,张某与赵正洪在黄金柜台旁持枪戒备并开枪击中商场保安张波致其重伤,李泽军撬开收银台,劫走现金人民币30000余元。
随后,四人携赃快速冲出5号门坐上抢来的鄂A.X1685红色富康出租车,准备逃走。此时,武汉市公安局巡警队5020号巡逻车赶到,巡警方亮、陈胜琪与张某、李泽军、赵正洪发生枪战,巡警击中出租车右前轮胎。
张某趁巡警被李泽军、赵正洪火力吸引之机,绕到方亮、陈胜琪身后,近距离击中方亮头部致其重伤,击中陈胜琪致其轻伤,并致现场附近民工王小明死亡,致市民孙建国轻伤。
随后,张某返回车上驾车搭载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逃窜,慌乱中撞倒武展居委会服务中心路边小摊炉灶,赵正洪伸出车窗外射击的手枪被震落。
四人驾车逃至武汉市新华小路78号处,将黄金饰品装入两个口袋。随即,张某又拦截鄂A.T8191富康出租车,开枪击中驾驶员张昆致其重伤,劫车同李泽军、赵正洪、陈世清继续逃窜。
逃至江汉北路18号,张某安排李泽军、赵正洪、陈世清三人分头离开武汉。张某将作案工具、黄金首饰放入旅行袋内,弃车潜逃至秦某某所开火锅馆内藏匿。
随后,张某安排秦某某、杨某某将作案用的面罩、手套等剪碎销毁。此次共劫得人民币30000余元,黄金饰品21878.672克,价值人民币2634215元。
张某销赃后分给陈世清人民币8万元、赵正洪6万元、李泽军3万元。武汉广场劫案后不久,秦某某关闭火锅馆,回到重庆。
16.2000年6月,被告人张某预谋在重庆市抢劫银行运钞车,并准备预先在某处采取杀害驾驶员的方法抢劫一辆桑塔纳出租车,作为拦截运销车的工具。
张某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全某某后,全某某即带张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附近实地选择了作案地点。
17.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为首策划抢劫重庆市商业银行陕西路支行朝东路储蓄所营业款,先后多次召集赵正洪、陈世清、李泽军到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附近熟悉地形,并在湖南省常德市郊进行了抢劫的模拟演练。
2000年6月17日和18日,张某两次召集李泽军、陈世清在重庆市中山宾馆客房内进行具体分工,并分别发给二人“五。
四”式手枪一枚。同年6月18日晚,张某住在被告人秦某某家,告诉秦某某其要在重庆“做业务”,让秦某某于次日上午9时许在指定地点等候接应。
2000年6月19日8时50分许,张某、李泽军、陈世清按事先约定先后到达预定地点。当商业银行朝东路储蓄所出纳和保安人员出现时,张某即示意李泽军、陈世清动手。
李泽军、陈世清开枪击中银行职工张劲、保安人员李子维、覃正佳,致张劲死亡,李子维、覃正佳轻伤,抢得现金人民币142434.74元。
张某听见枪声后,随即开枪将事先招租的渝B56551奥拓出租车驾驶员罗运洪打死,劫车接应陈世清、李泽军二人逃离现场。
三人驾车至渝中区顺城街,弃车分散离开。秦某某按张某事前安排,准时等候在渝中区区委附近,从张某手中接走抢得的赃款及作案工具带回家中藏匿。
事后,张某分给陈世清、李泽军部分赃款。
18.2000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在湖南省常德市一旅馆内多次对被告人全某某进行手枪的拆卸及射击训练。为让全某某死心塌地跟随自己,张某提出要全某某“杀人沾血”,全某某表示同意。
2000年7月20日下午,张某在湖南省长沙市一劳务市场,将湖南省平江县故溪村官家组村民彭成辉骗至常德市。次日,张某携带二枝“五。
四”式手枪,与全某某一道乘坐出租车,将彭成辉骗至湖南省汉寿县太子庙镇倒流坪村附近茶山上。张某强迫彭成辉脱掉衣裤,随即将一枝装有二发子弹的“五。
四”式手枪交给全某某,全某某从彭成辉身后近距离连开两枪,将彭成辉击倒,张某随即上前对准彭成辉头部补枪射击,致彭成辉当场死亡。
二人清理现场后逃离。
19.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为抢劫中国农业银行安乡县支行金库,通过各种手段拉拢其在该银行工作的同学许军。许军为张某提供了安乡县农业银行金库的方位、安全设施、警卫等情况,同时,张某安排赵正洪、李泽军学习氧割技术,后因张某认为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放弃。
许军又先后向张某提供了安乡县某局长、农业银行安乡县支行行长胡梦廉作为抢劫对象。张某安排陈世清购买了铁榔头、埋尸用的铁锹、装尸用的塑料袋等作案工具。
张某、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多次潜伏在安乡县某局长住家附近守候抢劫未果。2000年上半年,张某与许军密谋后决定抢劫农业银行安乡县支行行长胡梦廉。
许军向张某提供了胡的照片、生活规律等详细情况。据此,张某、陈正清、赵正洪、李泽军议定了具体抢劫计划。2000年8月15日下午,根据许军提供的确切情况,张某与陈世清、赵正洪携带铁锹、塑料袋等作案工具,由陈世清驾车前往安乡县。
途中,张某多次用移动电话与许军保持联系。当车行至安乡县大鲸港镇时,张某令陈世清停车等候。张某、赵正洪乘三轮车前往胡梦廉家,许军则在距离胡家不远处将观察到的情况用移动电话向张某通报,直至张某、赵正洪到达前才离开。
张某、赵正洪骗开胡家房门,张某持枪威胁胡梦廉、张元珍夫妇,赵正洪将床单撕成条状将胡梦廉、张元珍夫妇双手捆住。张某随即电话通知李泽军赶到胡家,由赵、李二人看押胡梦廉夫妇,张某在屋内劫得现金人民币16000元,存单三张(存款金额为人民币406000元),以及手表、移动电话、照相机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6580余元。
张某记录了胡梦廉口述的三张存折密码后,威胁胡梦廉筹集人民币160万元。随后,张某电话通知陈世清将车开到胡家附近等候。
次日凌晨3时许,张某、赵正洪、李泽军、陈世清将胡梦廉、张元珍夫妇劫持到湖南省津市市保河堤镇荣台村8组地段棉花地中,张某持装有消声器的手枪,近距离射击胡梦廉、张元珍夫妇,致二人当场死亡。
陈世清、李泽军、赵正洪用塑料袋、布袋装好尸体抬入车后备箱。此时天色已亮,四人驾车闲逛一整天后,于同年8月16日晚,将胡梦廉、张元珍夫妇的尸体掩埋于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杨腊溪村冲柳河滩。
尔后,张群安排赵正洪到深圳,伪造了两张假身份证,因密码不对且害怕罪行败露,取款未果。事后,陈世清、赵正洪、李泽军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20.1998年4月至2000年8月,被告人张某与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因经常租用或借用李金生驾驶的湘J06359桑塔纳出租车,与李金生交往密切。
因李金生了解张某犯罪集团的情况较多,张某遂与李泽军、赵正洪、陈世清预谋,让李金生“杀人沾血”将其发展为成员。2000年8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从长沙市一劳务市场将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共同村村民杨正兵骗到益阳市,乘坐李金生驾驶的桑塔纳出租车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乡五岔铁路桥边,载上在此等候的陈世清、赵正洪。
车行至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杨腊溪村路段停下,陈世清留在车内等候。张某、赵正洪、李金生挟持杨正兵沿杨腊溪冲柳河大堤向河滩步行,途中,张某交给李金生一枝手枪。
张某持枪令杨正兵跪在河滩,李金生朝杨正兵背部开枪将杨击倒,张某、赵正洪上前各补一枪,致杨正兵当场死亡。张某令陈世清、赵正洪挖坑将尸体掩埋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
几天后,张某、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等人在李金生开的餐馆内喝蛇血酒,张某宣布“李金生是自己人了。”
21.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及陈世清、李泽军、赵正洪预谋抢劫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常德市分行江北支行运钞车和押钞经警所持枪支。
为此,张某等人多次驾车察看该银行周围环境、道路和运钞车押款情况,选择作案及逃跑路线,并在常德市郊进行实弹射击和模拟演练。
2000年8月30日,张某、陈世清、李泽军、赵正洪在湖南省常德市银河大酒店客房内再次策划,决定先抢一辆出租车作为抢劫作案的交通工具。
同年8月31日午后,张某在常德市鼎城区骗租王吉勇驾驶的湘JX0623出租车,在常德市海关附近接上在此等候的李泽军、赵正洪。
14时许,车行至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杨腊溪村三组地段冲柳河堤处,张某称要借车用,持枪威胁王吉勇。王吉勇暗自将出租车低压保护开关断开。
赵正洪上前驾车未能启动,王吉勇趁张某让其修车之机逃跑,张某持枪追赶并开枪将王吉勇击倒,李泽军上前朝王吉勇头部补枪后,将王吉勇置于出租车后备箱内。
因听见后备箱内有响动,张某又叫李泽军补“火”。李泽军持尖刀,朝王胸部连刺数刀。三人杀害王吉勇后,因车仍不能发动,遂弃车分头逃离现场。
22.200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及陈世清、赵正洪、李泽军再次在常德市武陵区三闾小区陈乐家策划,决定次日抢劫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江北支行北站分理处运钞车和押钞经警佩带的枪支。
同年9月1日上午,张某、陈世清、李泽军、赵正洪在陈乐家对抢劫作案进行了具体分工。当日下午17时许,张某持“五。四”式手枪一枝,并发给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五。
四”式手枪各一枝及装满子弹的弹匣。四人分别租车前往常德市农业银行江北支行北站分理处预定位置。18时许,张某骗租刘辉驾驶的湘JX1128出租车尾随湘J00230运钞车至北站分理处不远处,要求刘辉将出租车停下,伺机接应。
张某用手机通知赵正洪做好准备,赵正洪即向陈世清、李泽军示意。当运钞车开到北路分理处门前人行道上后,李泽军、赵正洪、陈世清立即向运钞车靠拢。
赵正洪开枪击中位于分理处门口的经警肖卫东、出纳员王平。李泽军朝位于运钞车副驾驶处的经警王建国头部连开7枪,将其打倒后劫走王建国佩带的微型冲锋枪一支。
随即,赵正洪对经警肖卫东补枪,李泽军又劫走肖卫东配带的微型冲锋枪一枝。与此同时,陈世清开枪将从运钞车副驾驶后排下车的出纳员李敬击倒后,从副驾驶方向朝运钞车司机周军头部开枪。
随后陈世清转身对李敬补枪,从李敬腰间取下运钞车钥匙交给李泽军,再返身绕到车左侧朝司机周军补枪,并从车后座劫走李敬装有400元人民币零钞的白色塑料袋。
肖卫东、王平、王建国、李敬、周军被枪击后均当场死亡。因李泽军未能打开运钞车箱,遂将钥匙交给赵正洪,赵正洪在慌乱中将钥匙拧断。
此时银行职员按响警铃,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向张某接应处跑去。在距抢劫运钞车现场大约50米处接应的张某见状开枪打死湘JX1128桑塔纳出租车驾驭员刘辉和骑自行车经过的市民孟庆忠,并击中市民程益军致其轻伤、击中邓舟致其轻微伤,劫得出租车后接应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逃离现场。
张某在驾车逃跑途中,撞倒儿童谭希致其轻伤,赵正洪、陈世清开枪击中汪国良、姚必华致二人轻伤。四人将所劫出租车弃于常德市人民东路北侧小巷内后,分头逃至陈乐家中藏匿。
(二)张某等人关于非法买卖、运输、私藏枪支、弹药及盗窃弹药的事实1.1994年7月左右,被告人张某窜至云南省中越边境购买枪支、弹药。
张某在云南省开远市结识了被告人纳某后,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从纳某处购得“五。四”式手枪子弹20发、步枪子弹10发、手榴弹1枚。
随后,张某向纳某提出购买枪支。纳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同意将其手中的“五。四”式手枪出卖,纳某将张某带至云南省建水县,从朱某某处取走“五。
四”式手枪,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事后,纳某交给朱某某人民币4000元,自己从中获利1000元。该“五。
四”式手枪被张某等人单独用于抢劫、杀人作案4起,直接导致4人死亡,公私财物人民币66000余元被抢劫;该枪支被张某等人与其他枪支共同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5起,共同导致13人死亡,3人重伤,11人轻伤,2人轻微伤,劫得价值人民币4634000余元的公私财物及4辆出租轿车。
2.1995年,被告人张某化名马忠敢窜至云南省河口县,结识被告人王某。张某要求王某为其购枪,王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从他人手中取得“五。
四”手枪一枝,以人民币6000元非法转卖给张某。王某陈支付非法购枪款4000元人民币外,从中获取赃款人民币2000元。
事后,王某分给被告人陈某某赃款人民币500元。此外,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认识后,单独卖给张某“五。四”式手枪子弹110发,手雷2枚。
随后,张某指使被告人严某乘坐公共汽车将从陈某某处购得的子弹运至重庆。该“五。四”式手枪被张某等人与其他枪支共同用于抢劫作案3起,致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劫得价值人民币3262000余元的公私财物及出租轿车3辆。
3.1996年,被告人张某化名马忠敢通过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莫某某认识。张某向莫某某提出购买枪支弹药,莫某某表示同意。
1996年至2000年7月间,莫某某在云南省河口县中越边境非法购得枪支、弹药后,先后12次非法出售给张某“五。四”式手枪13枝、“五。
四”式手枪子弹2400余发、手枪弹匣13个,获赃款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张某先后安排秦某某、金泓燕等人乘汽车将所购得的枪弹从昆明运至重庆。
其中,秦某某三次接受张某安排运输枪支、弹药,全某某两次接受张某先后安排运输子弹。被告人莫某某非法所售枪支被张某等人单独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3起,直接致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劫得价值630393余元的公私财物;莫某某非法所售枪支被张某等人与其他枪支共同用于抢劫、故意杀人作案4起,致12人死亡,3人重伤,9人轻伤,2人轻微伤,劫得价值人民币4179000余元的公私财物和出租轿车4辆。
4.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安排赵正洪到湖南省益阳市购买霰弹猎枪及猎枪子弹。赵正洪通过陈建宇(另案审理)找到益阳资江机器厂职工医院医生高立军等人,以每支猎枪人民币4500元至5800元的价格,非法购得各种类型霰弹猎枪23枝,以每发子弹人民币4元至5元的价格非法购得猎枪子弹2000余发。
张某、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多次在常德、益阳等地进行实弹射击,以检验非法购得的霰弹猎枪的性能,并将非法购得的枪弹运往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重庆市杨某某、全某某家中藏匿。
5.1999年7月,被告人张某以打靶为名要求被告人杨某军帮忙找子弹。杨某军利用其作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内勤的方便条件,于1999年9月至2000年4月间,先后多次私自将其保管的“六。
四”式手枪子弹计455发非法提供给张某。张某将杨某军提供的“六。四”式手枪子弹运往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藏匿。
6.2000年7月,被告人张某安排李泽军、陈世清由湖南省常德市赶至重庆市涪陵区,将藏匿于被告人杨某某家中的枪支、弹药转运回湖南省常德市。
张某与杨某某电话联系后,杨某某将7枝“五。四”式手枪、3盒子弹转运至涪陵中山宾馆,交给李泽军,由李泽军和陈世清将该批手枪和子弹运到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交给张某。
随后,李泽军、陈世清再次赶到涪陵,杨某某将8支霰弹猎枪分装于两个旅行袋,由杨某军帮忙转运至涪陵长江饭店交给李泽军,再由李泽军、陈世清运回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交给张某。
7.2000年9月,被告人张某先后多次将霰弹猎枪7枝、猎枪子弹800发、军用子弹1201发运往全某某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F栋3单元10-6号住处藏匿。
另查明被告人严某、莫某某没有立功情节。
起诉书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提取的作案工具枪支、弹药等物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以及共同作案人供述和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4日至16日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间,单独、伙同他人或组织、指挥他人共同持枪、持械在重庆、湖南、湖北、广西、云南等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作案计22次;为了抢劫、故意杀人,单独或指使他人非法购买枪支弹药。
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张某多次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致多人重伤死亡,且入户抢劫及抢劫银行,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某先后将被告人秦某某、全某某以及李泽军、陈世清等招至麾下,进行犯罪技能训练,先后在重庆、湖南、湖北等地,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一系列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形成了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
张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对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张某罪行极其严重。其所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张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洪玫、黄仲素、罗坤以及向光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
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参与张某组织的共同持枪抢劫犯罪活动,并接受张某指派,三次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
秦某某多次参与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致多人重伤、死亡、并抢劫银行,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多次,情节严重。
秦某某多次积极参与张某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的抢劫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并在其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被告人秦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张某共谋杀人抢劫出租车,选定抢劫作案地点,并与张某共同枪杀无辜,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又受张某指派两次非法运输弹药,并在其住所内藏匿枪支弹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运输弹药罪,私藏抢支弹药罪。
全某某为加入张某犯罪集团,主动接受张某对其进行犯罪技能训练,共同持枪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私藏的枪支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为共同实施杀人抢劫,参与选择作案地点后而未实施,属犯罪预备,可依法从轻处罚。
全某某积极参与张某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成员,且在其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故意杀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被告人全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共同持枪抢劫一次;又受张某指派非法运输军用子弹110发,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弹药罪。
严某伙同他人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莫某某为非法牟利,向被告人张某非法出售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莫某某非法出售枪支弹药数量大,且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纳某、朱某某为非法牟利,共同向张某非法出售“五。四”式手枪一枝,纳某还单独向张某非法出售军用子弹、手榴弹,被告人纳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纳某、朱某某非法出售的枪支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某为非法牟利,通过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从他人手中非法取得“五。四”式手枪一枝,非法加价转卖给被告人张某,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王某非法买卖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某某介绍他人非法买卖“五。四”式手枪一枝,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还非法向张某出售军用子弹、手雷,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陈某某介绍非法买卖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非法买卖枪支中起介绍作用,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接受张某安排,为张某犯罪集团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明知张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在“武汉广场”抢劫后,为张某销毁作案工具,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包庇罪。
鉴于杨某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系受张某指使,且在整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张某以及李泽军、陈世清较小等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
被告人杨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军利用保管弹药的工作之便,先后窃取“六。四”式手枪子弹455发,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张某,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弹药罪。
杨某军盗窃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鉴于其盗窃的弹药未被张某等人用于实施犯罪,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元予以追缴。
2.被告人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935元予以追缴。
3.被告人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运输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4.被告人严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86元予以追缴。
5.被告人莫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被告人纳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1.被告人杨某军犯盗窃弹药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2.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黄仲素赡养费人民币5400元,罗坤抚养费人民币1620元,林洪玫支付的丧葬费人民币1500元。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洪玫、黄仲素、罗坤因被害人罗运洪死亡的补偿费人民币53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光银的医疗费人民币18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某某、全某某、严某、莫某某、纳某、朱某某、王某、陈某某、杨某某、杨某军对刑事部分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秦某某、全某某、严某、莫某某、纳某、朱某某、王某、陈某某、杨某某、杨某军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已查证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01年5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核准张某、秦某某、全某某、严某、莫某某、纳某、朱某某、王某的死刑判决,核准陈某某、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2001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秦某某、全某某、严某、莫某某、纳某、朱某某、王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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