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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和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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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和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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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不同。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

二、,法律地位不同。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单独的证据种类,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非单独的证据种类,而是被视为当事人陈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三、,出庭人数是否受限不同。证人出庭不受人数限制,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应当出庭作证;但专家辅助人出庭有人数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只能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然后,举证针对的对象不同。证人出庭作证,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不得就其感知的事实发表意见或者作出推断;而专家辅助人与证人恰好相反,只能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湖综合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个人的意见。最后,出庭作证启动程序不同。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也可以依法院职权要求证人出庭;而专家辅助人只能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并经法院同意才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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