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病职工的医疗期
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发布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
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发布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患病职工医疗后的处理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发布劳部发[1994]479号)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患病职工退出劳动岗位的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国家有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待遇的政策或文件限定是: 一、《劳动法》实施后,已经无临时工的概念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原临时工,应当纳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和交纳社会保险。 二、《国家公务员法》限定:公务员达到国家限定的退休年纪或者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本人自愿提议申请,经任免机关准许,能够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干部退居二线的待遇照常,之前的一样。退居二线通常只是负责事务上的变化,遇和福利待遇都是保持不变的。干部一般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劳动部关于已被安置后的复员军人重新就业的待遇问题复哈尔滨市劳动局的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57-09-23 颁布日期:1957-09-23 文号:中劳配字第03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可以向原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决,可以追回,公司可以起诉员工主张不当得利。如果是在职员工,和员工说明,在下月工资中扣回就可以。如果已经离职了,收集证据向追回。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患有精神病的劳动者能提前退休,劳动者患精神类疾病,由医院证明,并经人社部门负责伤病残鉴定办公室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按照正常退休年龄,提前办理退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你介绍情况有误。法人的含义你不清楚。请介绍具体情况再询吧。
高级工程师退休后待遇是和他人一样的,并不考虑高工技术职称,只是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的不同,会算出不同的退休费。另外,对于具有高工资质证书,并且在退休之前在岗的,除了普调之外,还可以给予倾斜政策,另外增加退休费。一、高级工程师退休后待遇是怎样的一般来说,企业高工和企业的中级工程师,退休费的计算办法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区别就在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的不同,会算出不同的退休费,但是在退休之后,调整退
一、职工在职期间可以自己开公司吗1、需要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私自开公司是否违法主要看这个行为是否给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了影响,如果有影响当然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
请问退休后被单位返聘,返聘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律师解答:您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均属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
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普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
企业的技术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当然,更离不开员工的科研创新。那么,员工在职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谁?万春花律师知识产权18818238099万春花律师解答:需要区分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通常情况,员工在职期间,履行本职工作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一般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员工与公司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该专利的申请权和所有权属于公司。万春花律师知
一、二倍差额法律依据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法条规定,二倍工资差额最多能主张11个月,从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实施
1、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既然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且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为了保护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就不得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
关于对领导班子查找出的突出问题的情况汇报 根据农垦局、贺兰XX公司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工作安排,我场党工委高度重视,超前谋划,周密部署、切实将主题教育和推动工作紧密结合,严抓各项工作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在征求意见阶段,我们主要采取座谈直接听取意见、发放纸质意见表回收、开设征求意见邮箱、设立热线电话并责成专人负责、领导干部干基层等多种方式拓宽听取意见渠道,先后召开了领导
1、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2、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中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不再发放;
国家自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残扶助制度。2012年各地也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助关怀的政策措施。2013年起,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明确国地方政府的责任。 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意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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