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确认问题有何规定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所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为一客观日期,依有关规定可以推断确定或直接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予以确定,不因当事人认识错误而发生改变。
劳动者应当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以确保争议仍在诉讼时效之内;相应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做好通知、存档工作,以保证有关争议之日能够确定为某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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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
一、借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计算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而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则比较特殊,之前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天,短短的60天较难让劳动者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使得众多劳动者因延误了诉讼时效导致失去胜诉的权利。但从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则延长为一年。 在我国实行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于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在民事领域,侵权纠纷是非常多的,很多人针对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往往没有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护,那么你知道侵权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什么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侵权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 应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为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在该行为未终了之前,损害后果无法确定,难以请求损害赔偿。对此,台湾
一、劳动仲裁是怎样算赔偿的劳动仲裁计算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越高,计算赔偿金的金额就越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青岛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税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工资-三险一金-个税免征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温馨提示:1、其中小括号里的“工资-三险一金-个税免征额”通常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2、工资: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3、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
劳动仲裁应当去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劳动仲裁科主要职责是:1、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故意;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4、做好本辖区企业、个体经济组
北京各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和电话详细见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下面为部分地址和电话:1、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电话:010-63021821;2、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电话:010-67074655;3、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甲306-1号,电话:010-66007070。
国有土地使用证一般不是永久的,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娱乐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划拨土地使用证一般是永久的,没有年限。
律师解答租房开票税点是:1、房产税按照租金的12%缴纳;2、印花税按照租金的0.01%计算;3、个人所得税按照租金的20计算;4、增值税按照租金的3%至5%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
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二十八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
法律咨询解答劳动仲裁开庭后不能追加请求,增加仲裁请求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子照样交纳费用,只不过这部分费用要由建设单位交纳。只要业主购买了房屋,达到了交付条件就开始交纳物业费了,不管你有没有入住,但是超过一定时间没收房的,同样也是要收管理费
一、国家法律对现役军官的任职年限有何规定1、《军官服役条例》对现役军官的任职年限作了如下规定:第十三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2、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分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另一类是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企业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高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家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有何规定?《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工作作了如下规定:第十三条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第十四条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第
履约保函的提交时间有何规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规定比例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
1.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当准备翻新的家庭成员拥有另外的房子和宅基地,是无权对旧房子进行翻新的,因为翻新的宅主已经拥有了另外的宅基地,那翻新的房子宅基地就不是你的了,是集体的了,因此,你无权翻新旧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入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