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1)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①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包括定金)没有全部计入“预收账款”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②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③总机构没有将分支机构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合并计入;
④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
⑤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没有按规定入账;
⑥拆迁补偿收入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没有按补偿标准面积的工程成本价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差价款之和计算缴纳营业税;
⑦与包销商签订一个价格较低的包销合同,按约定的包销价格开具发票,高于包销价格的房款由包销商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未计入收入;
⑧收取的定金、违约金、诚意金等,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⑨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2)开发项目完工后,将收入挂在“预收账款”等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
(3)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取的销售款未及时申报纳税。
(4)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不及时收取售房款,或者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未计入收入。
(5)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未按规定计税;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做收入。
(6)对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未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未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
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未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未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
(7)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①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未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准则进行税务处理;
②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未按规定计税;
③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④自建住房低价销售给本单位内部职工或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市场价足额申报纳税;
⑤将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屋出租收入。
①出租收入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②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③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9)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以及材料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0)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1)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2)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未按规定代扣营业税。
(13)合作建房未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14)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
(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未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产品完工后未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了成本。
(5)取得的土地资产不按规定计价。
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进行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6)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
①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
②征地、拆迁支出,未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未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7)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①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加大建安工程费;
②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利润;
③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④虚列工程监理费。
(8)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
(9)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
①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
②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的成本;
③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
④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
⑤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
⑥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
(10)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①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②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③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④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不正确。
(11)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①“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将预售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多列管理费用;
②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未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不正确。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未做纳税调整;
③工资及“三费”扣除不正确。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重复列支应在“三费”中列支的费用;
④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⑤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2)其他问题。
①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未做纳税调整;
②政策性减免税金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③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未做纳税调整;
④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低价入账,少缴企业所得税;
⑤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未入账或者低价入账,少缴企业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
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未做纳税调整。
1.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设计上所导致的涉税风险(1)投资结构、股东成分。(2)营业范围。(3)销售、采购的业务流程(或经营方式)。2.未善用税收优惠所导致的涉税风险3.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方式上所导致的涉税风险(1)收入的确认。(2)成本费用的确认。(3)特殊收入和成本项目的确认。4.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1)有形资产的销售和采购。(2)无形资产的提供和取得。(3)劳务的提供和接受。(4)内部
当期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劳务收入。当期劳务成本=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年度已确认的劳务成本。可是在日常会计及涉税处理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更多的是以与发包方的结算金额来确认收入。这种“实际结算法”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但却得到了社会的默认而被大量采纳,成为会计核算中的“潜规则”,表面原因是施工企业工程款回收问题所致,实质上是
法律分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解决方式:1、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2、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3、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您好,企业有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就一定会有股权转让所得或者股权转让损失(股权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该股权时企业实际支出的金额),转让所得或损失在利润表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正数或负数,不管投资收益是正数还是负数,都会影响到企业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将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时要注意的税收问题列示如下:一、股权转让收入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中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在股权转让中,没有实
在国家安全方面,主要面临的风险如下:1、祖国统一面临严峻形势。2、海洋权益存在复杂纠纷。3、边界争端尚未全部解决。4、少数分裂势力影响边疆安全稳定。
一、买赠方式下的涉税问题1.发票如何开具直接影响商场的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提到的"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
1、出纳员将个人账户作为备用金账户,提取备用金时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员工报销或备用金零星支付时,从个人账户转给收款人,觉得避免了假钞、长短款、还不用点钞干手净脚;2、销售业务员上门收款时,收到的现金先存入自己账户,或忘记公司账号时让付款方先打入自己账户,一定时间或金额时,才提现上交或转账到公司账户;3、老板或股东,授意下属将业务收入款项,先打到其个人账户,下属认为老板或股东的钱爱放那就放那,或虽觉
一、决策能力弱相对其他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倾向于一人堂,大部分的公司决策、权利都集中在一个人的身上,公司的决策能力完全靠个人,最终公司可以形成的决策较少,公司的发展和决定难以多样化。二、可持续不强此类企业大部分都是一人控制,公司的发展运营全交于一人,如果公司的创业者自身有比较好的发展方向,也有比较好的经营能力,公司可以较快的发展,但是如果公司的领头人出现决策上的事务,就容易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在涉税方面有哪些区别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属于企业聘用的、有固定岗位的受雇员工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员工不涉及流转税,支付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扣除;而购买劳务支出,提供方根据提供劳务(服务)性质涉及流转税,支付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单位或者个体工
一、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履行纳税或缴税义务,采取欺骗或隐瞒等手法,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备法定情节的行为。二、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交纳税款的行为。三、逃避追缴欠税款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四、骗取出口退税款罪。是指
M公司是上海企业,拥有多处房产,将其中一处房产租赁给N公司。M公司2011、2012年按照实际使用量共向N公司收取水电费518329.32元,开具了服务业发票并缴纳5%的营业税。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该问题,按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税务机关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75312.81元及相应附加税,并加收了滞纳金。鉴于该公司理解错误,缴纳了营业税,主观上并无偷逃税款的故意,故对追缴的
一、关联交易风险特征和避税规律通过对近几年的关联交易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避税规律和新动向,存在以下涉税风险:(一)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主要表现为定价方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价方法在年度间甚至年度内不固定,关联与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水平差异较大,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不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实务36条 1、土地出让金可以抵扣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风险一:在境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按常设机构原则,一个企业在东道国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其利润应在东道国征税,东道国有优先征税权,而对于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作为来源地的缔约国则不得对该外国企业征税。“走出去”企业若存在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在当地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经营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按照对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
问:公司预收账款较多,发货时有些客户暂时不让开增值税发票,等以后需要发票时再开具,这样处理是否有风险?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
费用确实发生可税前扣除。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在年末预提水电、加工、排污等费用。如果是相关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企业在预提年度已先行取得相关费用带来的收益,仅是未能及时支付费用,则可以将相关费用预提后列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必须提供当年度费用确实已经发生的充分证据。如果相关费用实际并未发生,或企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又虚提了一部分,则全部不可以或不可以全部列入税前扣除,对预提的费用,仅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交的税种有哪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交的税种有:0.05%的印花税;1.2%的房产税;1%至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2至3%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至7%的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交的税种有哪些的法律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q
企业捐款可以抵年度利润总额12%的税。企业损款何以抵税。但一定要取得民政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具相关收据后才可以抵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