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五条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十七条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产假90天外,不再休双保假。怀孕七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_____元),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的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事)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止。
编号乙方:
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2020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
一、女职工保护条例的规定 女职工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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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5个“特殊时期”保护内容有哪些 (一)女职工月经期保护 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对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冲洗设备。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七十四条规定:"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
你好,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单位与50岁的女职工终止合同合法是合法的。因为女职工到了50岁就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如果社保缴纳满十五年了,就可以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了;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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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更多相关内容,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查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您的疑惑,也欢迎您直接来网站和律师进行沟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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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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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孕期女职工保护法律规定关于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国家并无具体限定妇女卫生费的发放准则,《女工人保健工作限定》和《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等限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工人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工人从事禁忌的劳动”等。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事实上制定发放准则。 如:山西省实施《女工人劳动保护限定》细则限定,第十八条凡任职女工人,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二元卫生费或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公司从工人福利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工人福利费中解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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