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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两类人员可按以前的计算基数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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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两类人员可按以前的计算基数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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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

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费用基数可参考本人历年工资水平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不低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费用基数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补缴费用比例为28%,其中8%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单位职工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基数X28%X补缴费用月数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体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人员)

可以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破产、解散等无承担单位缴费责任主体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补缴费用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其中8%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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