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照市场价值补偿为主的原则,适当考虑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对居住困难特殊群体给予一定照顾。
第四条房屋被拆迁户、补偿安置权利人的界定以及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拆迁补偿的货币金额,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准;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中的单价标准低于本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本区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拆迁安置的房屋差价,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被拆除房屋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准;面积标准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按政策规定的标准计算。
本区价格补贴系数暂定为20%。
第六条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按年度公布,分为A、B、C三个区域等级,区域范围如下:
A级区域: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南区域;
B级区域:长宁路(江苏路——万航渡路)、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南,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北区域;
C级区域: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北区域。
第七条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户每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合计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有权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但是,被拆迁户在2001年11月1日后,因析产、赠与、买卖等原因,人为造成符合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条件的除外。
第八条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最低安置标准按照市房地局的指导意见执行。
价值标准房屋调换,被拆迁户每户五类地段最低安置30平方米建筑面积,六类地段最低安置40平方米建筑面积,但有安置标准低于市房地局面积标准换房安置标准情形的,可以参照市房地局标准执行。
第九条被拆迁户要求增套分户安置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置权利人均实际居住于被拆除房屋内;
(二)安置权利人他处无任何权利形式的房屋;
(三)安置权利人中有两对以上平辈夫妻;
(四)安置权利人愿意按规定全额支付安置房屋差价款的。
不全额支付房屋差价的,不予增套分户安置。
增套分户安置的,所安置房屋均应位于本市五类以上地段,房型以满足实际居住安置权利人人均16平方米建筑面积并以最接近此标准的房型为限。
第十条安置权利人在他处享有其他房屋权益,且居住不困难的,视为他处有房。
安置权利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或者已经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或者以买卖、赠与、离婚等方式自行处分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亦视为他处有房。
第十一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坚持以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以上非居住房源作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方案供其选择。
拆迁居非兼用的房屋,安置权利人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应当以居住房屋安置。
对生产营业有关费用的补偿,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与生产经营人不一致的,除另有约定外,归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者相关设备的实际所有人所有。
第十二条给予房屋安置,被拆迁户符合本市有关超面积部分房价款减免条件的,房屋差价款免收;被拆迁户不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差价款减免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他处无房的,可酌情减收房屋差价款:
(一)享受民政优抚的家庭;
(二)享受民政救济的家庭;
(三)有其他民政帮困救助形式的家庭。
房屋差价款的减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被拆迁户向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对被拆迁户的申请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拆迁人。
(三)拆迁人将符合减免条件的被拆迁户的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减免条件的,拆迁人应就减免方案征徇相关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具体落实操作。
(五)拆迁人将减免方案报区动迁办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与生活帮困相分离;对重残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有特殊困难而实际居住在被拆除房屋内的安置权利人,由拆迁人将情况报送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规定的程序给予其必要的帮困救济。
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根据拆迁基地的实际情况,设立奖励期限与奖励标准。奖励期限与奖励标准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逾期签约的被拆迁户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区房地局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解释与监管。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2月24日区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或危旧小区改造(以下简称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拆迁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旧城改造土地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居)民房屋回迁安置楼
如何保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所有人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呢?部分省份省政府公布自己的2014年的立法计划,其中就包括机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已经非常鲜明的表示了在对土地征收上问题的重视与相关土地征收问题尖锐性的具体实施上的重视了。因为保证房屋所有人权益的问题已经得到重视。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
拆迁补偿办法:1、地上建筑物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框架结构按800元/平方米计算,砖混结构按700元/平方米计算,砖木结构按600元/平方米计算,砖复合板房按400元/平方米计算。2、过渡费:一次性支付2年,每院8万元。3、搬迁费:一次性支付,每院0.3万元。4、附着物补偿:每院地上附着物统一按照2万元进行补偿。5、搬迁奖励:8月25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5万元,8月31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居住房屋主要有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是市场价补偿安置,也就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拆迁入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 二是异地产权房屋安置,即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入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级差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 由于:市被拆除房屋大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下列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
拆迁补偿办法:1、地上建筑物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框架结构按800元/平方米计算,砖混结构按700元/平方米计算,砖木结构按600元/平方米计算,砖复合板房按400元/平方米计算。2、过渡费:一次性支付2年,每院8万元。3、搬迁费:一次性支付,每院0.3万元。4、附着物补偿:每院地上附着物统一按照2万元进行补偿。5、搬迁奖励:8月25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5万元,8月31日前完成拆迁的每院奖励
你好,房屋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结合型补偿,货币补偿主要就是给钱;产权置换可以是等价值的新建房屋产权置换,也可以是等面积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结合型补偿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是前两者补偿方法的结合。建议可以找律师详谈。
丰台区大红门一期 B 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法规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 号);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 号);五、《北
一、上海浦东新区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
一、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 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
一、上海拆迁赔偿多少钱,拆除补偿明细表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
一、上海静安区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6、拆迁公告;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
上海市动迁新政策是什么?上海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1、应安置人
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情形),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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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徐汇区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6、拆迁公告;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
一、上海长宁区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