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所以说出口企业退税预申报,提示没有出口报关单信息和非交叉稽核相符发票疑点,就不能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
出口退税预申报发现无相应电子信息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去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预申报发现无相应电子信息如何处理?进行退税申报预审,提示没有出口报关单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信息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2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后,应及时审核并向企业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2.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3.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系统有电子信息,可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运维层报省局运维处理。
如果在出口退(免)说期截止之日前还缺少相应电子信息如何处理?
如果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仍然没有出口报关单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4条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外贸企业即商贸性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6条规定: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
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贸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1、下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出口退税网,安装后通过系统维护进行企业信息设置。2、通过退税系统完成出口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3、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开票日期30天内,在“发票认证系统”或国税局进行发票信息认证。4、通过退税系统完成进货明细申报数据的录入、审核。5、通过系统中“数据处理”的“进货出口数量关联检查”和“换汇成本检查”后生成预申报数据。6、网上预申报和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应退税额不是系统自动带出来,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应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举例:企业申报所属期2月份的免抵退税资料50万元,企业于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免抵退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3月31日前审核通过,将免抵退税汇总表退给企业。企业于4月15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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