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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具体如何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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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具体如何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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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按规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2%。

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且允许扣税的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税率为17%,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17%)×17%。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为17%,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17%)×17%。

2.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享受此项政策,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17%税率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放弃享受此项政策,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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