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外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对外销售,不管其是增值税普通征税人或小规模征税人,也不管其能否为同意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概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则:"征税人销售旧货(包罗旧货运营单位销售旧货和征税人销售本身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不管其是增值税普通征税人或小规模征税人,也不管其能否为同意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概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增值税成绩解答》【国税函[1995]288号】中规则:"销售本身使用过的其他属于物资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物资的固定资产"的详细规范如下:使用过的其他属于物资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名目所列物资;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办理并确已使用过的物资;
(三)、销售价钱不超越其原值的物资。对分歧时具有上述条件的,不管会计制度规则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计算方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计算方式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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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
【问】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原价为234000元(含增值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如果我以210600元(含增值税)的价钱在2012年出售,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这个期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两人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抗拒不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所以无论私下如何协议都会以产权登记为准。用他人的车牌指标购车一般为登记在指标所有人的名下,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建立抵押合同关系,债务人与债权人有相应的债务关系,以车为抵押物,债务人要车须偿还债务,不要车即以车平等债权(债权消失)。
答: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此处特指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税。除了二手车,自然人销售哪些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呢?免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没有新的规定。下面通过一个实例来看一下小规模纳税
税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现在销售使用过的(报废的)固定资产怎样开票,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如何填写? 律师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
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购买该固定资产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的,可以按照征收率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也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时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纳税人没有抵扣的,应当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
文件规定,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分两个时点确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计算方式。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例如,**木兰英华税务师事务所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发生两项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按规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2%。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且允许扣税的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税率为17%,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17%)×17%。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大增
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1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
你好,已经支付过的利息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如果已付利息过高,可以拒绝支付超过年利率15.4%的利息。
加盟费所包含费用:一、保证金: 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方可要求加盟方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这部分费用到合同期满后,在加盟方没有违约行为,没有不清楚款项的情况时,特许方应退还给加盟方。 二、分摊的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 特许总部与加盟者之间是有部分费用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的,最常见的则是用于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 1、全国性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 在全国或者某个区域全面发布的广告宣传和促销费用,由
可查阅《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拟将部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属于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征税的情形。请问,我公司应怎样开具发票? 【律师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
可以要求对方更换以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