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翻建宅基地房屋而产生的相关继承纠纷包含多种情形。如下述案例中,因一方继承人擅自翻建后原继承房屋已“灭失”,其他继承人可继承范围为原房屋面积还是翻建后的房屋面积存在不同理解。
案例:涉及房屋翻建对继承遗产的分配黄甲与杭某育有黄乙、黄丙。涉案宅基地房屋原面积49.5平方米,系黄甲、杭某所有。
1991年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黄甲与黄乙名下,1999年黄甲、杭某相继去世,黄乙、黄丙均已不在该房屋居住。2007年,黄乙在未征得黄丙同意的情况下翻建该宅基地房屋并办理了翻建手续,翻建后房屋面积变为109平方米。
2015年该房屋拆迁,拆迁单位认定房屋归黄甲、黄乙所有,并按照建筑面积109平方米安置拆迁利益。黄丙知晓后起诉要求分割父母遗产,双方对房屋翻建后多出的面积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产生分歧。
继承人翻建宅基地房屋而产生的相关继承纠纷包含多种情形。如上述案例中,因一方继承人擅自翻建后原继承房屋已“灭失”,其他继承人可继承范围为原房屋面积还是翻建后的房屋面积存在不同理解。
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的审理重点和难点在于析产部分,首先需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口;其次确定被继承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与份额,由拆迁人口享有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房屋产权人享有地上建筑物补偿;
最后根据具体拆迁政策分配其他拆迁利益,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
翻建房屋是指经审批后,在宅基地上拆除原有房屋重新建造新的房屋。在审理涉房屋翻建的继承案件中,需重点审查三个要素:
一是房屋翻建前的居住情况,如果各方当事人意见不一,可向当地村委会查证相关居住情况;二是房屋翻建的出资情况,需由翻建人提供相关翻建费用凭据;
三是翻建是否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个别继承人翻建房屋的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
关于个别继承人翻建房屋产生的继承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无同住继承人,去世后一方继承人翻建房屋。新翻建房屋的产权应延续之前的状态归所有继承人按份共有,但其他继承人应对翻建人的出资予以补偿。
即使其他继承人知情且未反对翻建,也不能认定其放弃继承房屋产权。
二是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有同住继承人,去世后同住继承人翻建房屋。该种情形属于同住继承人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合理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其他继承人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额,但翻建人应当补偿其他继承人在原房屋中的份额。
如案例三中,黄乙翻建房屋后多出的面积不属于遗产范围,黄丙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额。
三是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但无房屋转让书面协议。新翻建房屋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
对于出资翻建房屋的继承人在分配房屋产权份额时,可以适当多分或者要求其他继承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是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且有房屋转让书面协议。若转让协议有效,则翻建人对新翻建房屋享有全部产权;
若翻建人与被继承人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或已另获批宅基地,则该转让协议无效,新翻建房屋的处理方式与无书面转让协议的情况相同。
其他拆迁补偿利益的分配除上述拆迁利益外,被拆迁农户还会得到诸如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速签速搬费、特殊对象补贴、自留地补偿费用等其他拆迁补偿利益。
拆迁政策和拆迁协议中一般均会根据费用性质明确分配方案:如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速签速搬费等是为了鼓励实际居住人尽早搬迁,为其搬家和过渡期内的居住提供相应费用,故应归属于房屋实际居住人;
特殊对象补贴则属于对生活困难人员的特殊补贴,应归其个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对归集体所有的自留地和耕地享有生产使用的权利,因此自留地补偿费用应归属于农户内农业户籍人员。
关于继承的相关说明析出被继承人的拆迁利益后,即可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分割被继承人财产。在遗嘱继承中应按照有效的遗嘱内容分配被继承人的财产。
在法定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存在多名子女,还需审查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事实,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应适当多分。
案例李某华和李某明系姐弟,原和父母共同居住在xx市xx村。李某华早年因结婚搬走,李某明和父母共同生活,后结婚生子,一家三口仍和老人共同生活。多年后,父母相继过世,无遗嘱。父母过世后,李某明将老房子拆除,进行了翻建和增建,原房建材亦用于新房。2014年李某华和丈夫离异,因一直居住在公婆所有的房屋,所以离婚后无房产。2015年该区域实施拆迁,李某华以李某明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判决法院判决结果为,
如果房屋翻修后,未办理新的产权登记,应当如何确定产权人呢?是否仍为原产权人?本文就该问题展开讨论。 律师观点 《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申请翻建危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须凭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领得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17条规定:“私有房屋翻建后,房屋所有人应持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房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探析基本案情,还原事实真相: 杜老先生与王女士1961年结婚,均系再婚,杜老先生婚前育有一子杜先生,王女士婚前育有两女一子,分别为王大女、王二女和王二。双方再婚时子女均未成年,一起生活在杜老先生祖宅212号院。1994年全家人均搬出212号院到城市生活。1998年杜老先生去世,2005年,王女士将地上房屋全部推掉重建,新建房屋用于出租经营。2019年王女士去世。王二主张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最新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放弃宅基地进城镇落户。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可进行一次性货币奖励或定期给予养老生活补助。复耕后的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一、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怎么写 农村建房申请书 尊敬的政府领导: 我叫xxx,是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是xx年建的简陋瓦房,己有xx年,因为房屋时间久远,年久失修,屋顶和墙边都有较多破损处,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而且每次刮台风下暴雨的时候,都会漏水,给家
农村宅基地房屋翻建是否需要办理手续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土地权利,其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农民集体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条件使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符合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土地权利,其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农民集体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条件使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符合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法律分析:首先,在现实生活中,村民在继承房屋的时候,在客观上是继承了两样东西:一是房屋,二是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当然可以继承,但是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却是集体所有,属于集体财产,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但是根据“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是依附在宅基地上的,继承了房屋也就相应地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时候,不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可以继承而产生的,而是由于国家法律保护物权,保护房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
一、继承房产翻建后如何过户继承的房屋翻建后,并不影响房屋的过户。继承人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
翻建房屋时只要没有损害相邻权,不需要邻居的签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正常的对房屋进行翻修,不过,如果房屋翻建过程中可能有损害邻居相邻权的情况,必须要跟邻居协商,得到邻居同意的才能翻建,否则侵犯相邻权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一是要符合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二是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去年夏天,老吴正和负责翻建自家房屋的匠人们一起干活儿,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根据群众反映来到施工现场,勘察询问之后要求老吴立即停工。理由是老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对宅基地上的进行翻建,并且翻建面积超出原批准宅基地的范围。从老吴的案例中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原宅基地上房屋翻建需要办理审批相关手续;二是不得擅自扩大宅基地面积。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土地权利,使用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集体内部
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未取得批准会被认定为违建强拆吗?随着现在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翻建房屋也变得常见了。现在不少农村里的房子也像大城市里的房子一样,有了独立的卫浴、暖气等,甚至盖起了小二楼。作为律师还是跟大家聊聊法律知识,比如翻建房屋是否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呢?如果没有办理会被认定为违建而强拆吗?首先,沈律师明确地告诉朋友们,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确实需要经过批准,朋友们在翻建之前一定要办理相关的手
2010年6月,北京市近郊村民吴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在施工过程中,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根据群众反映,来到翻建房屋施工现场进行了询问和勘查,之后责令吴某停工。理由是吴某没有依法办理宅基地翻建审批手续,并且翻建面积已超出了原批准宅基地范围。疑惑1.村民原宅基地上房屋翻建是否要办理审批相关手续?2.翻建房屋是否可以改变原宅基地面积?解答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土地权利
农村房屋翻建一般不需要办理手续,但在未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翻建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同时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
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能不能认定成违建?看这两个法院怎么说海淀法院: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北京一中院:城乡规划建设以及执法机关相应的执法行为均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有所居、安于所居彰显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北京海淀法院及北京一中院的司法判例,关于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的
一、是要符合城乡规划。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振兴律师团队】律师 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重视,根据您简单描述,问题不够明确。 我们擅长处理这类案件,愿意帮您解决纠纷。 请查看我的联系方式,建议进一步通话咨询。 我们会给您更详尽的法律意见。 2022年06月28日 10点26分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