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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事未成,事后应当返还所收财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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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办事未成,事后应当返还所收财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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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离婚。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退休金之事而介绍相识。

2016年4月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乙女为此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

2016年7月12日,被告乙女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乙女为原告出具欠条。2017年9月,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

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女返还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院审理结果: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款项93000元。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关系,被告受原告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被告无还款义务。

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被告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主张与原告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乙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乙女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甲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

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

律师分析:托人办事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但是对于托人办事者在给付了钱财后事情没有办成导致的法律纠纷也时常发生,实务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可能有三种判决。

民事案件处理:

第一,驳回原告方起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上述案例中原告托被告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是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他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判决受托方返还钱财。

不当利益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一方获得利益,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所谓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3)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

(4)没有合法根据,所谓没有合法根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契约上的根据。在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钱财,是基于被告承诺可以办成退休事宜,但是在两次收受钱财后却没有办成此事,被告获得了利益,但没有合法根据获得该利益,原告受有损失,并且和被告的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返还所获利益。

刑事案件处理:

第三,判决被告诈骗罪。

诈骗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两者从实质上来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上述案例如果被告是在不可能存在未原告办理委托事项的可能性的前提下,虚假向原告承诺可以办理,收取原告钱财,导致原告以为被告可以办成此事,并且实际向被告交付钱财,此种情况下,被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求,应当构成诈骗罪。

作者简介亢银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法学士、民商法学硕士,高级律师职称。北海、洛阳、周口、信阳、开封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4家大学联合导师。

河南省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省直律师协会公司证券法律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1、擅长企业、商会、政府法律顾问;

2、企业上市、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私募基金、债券发行等资本法律事务;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股权设计、股权激励等公司法律服务;

3、政府和社会资本PPP、重大基础设施、土地、房地产、建筑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重大疑难经济商事纠纷、经济犯罪案件代理。郭祥谦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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