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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保期内的产品维修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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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保期内的产品维修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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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2017年5月10日,原告XX公司作为甲方(采购方),被告B公司作为乙方(供应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标的为TM3192P5车载全彩广告屏,数量为500,单价为2500元,金额为XXX元;

LED吊装屏,数量为11,单价为4700,金额为51700,合同总价值为XXX元。该价款包括产品设计与设计联络、货物及附件的制造、包装、运输途中的风险、卸货、保险、税费以及验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等全部费用。

XX公司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交货到达甲方XX公司指定地点,产品质保期为自甲方XX公司接受货物之日起36个月。

XX公司完全按照甲方指定的品名、规格生产,保质保量,所交付的必须是原厂原装全新、能正常使用的合格品。若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XX公司损失的,XX公司应按照甲方XX公司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被告B公司并于2017年8月30日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承诺:显示屏屏体及系统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保修期为三年,三年内免费维护维修,免费范围包括维修所需的零配件、人工费、交通费等所有维修费用和产品使用培训和调试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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