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车位属于谁?收的租金属于谁
解析: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房产开发商按照一定的标准配置建设停车位,这些车位是建筑物的配套设备设施,其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由全体业主共有共用,如果达到一户一个车位的话经过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可以免费使用,对于车位紧张的小区,也可以用交纳租金的方式有偿使用这部分共有车位,有偿使用的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收费是否合理要看物业的做法是否得到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同时,收费的金额也要经过半数业主同意,同时,收益也要归全体业主所有。
2、车库计入公摊吗
解析: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非公摊面积为:
①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②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③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小编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的是:杂物间和车库等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不计入公摊面积,属于开发商所有。因而,开发商向外出售无产权证书的杂物间和车库都是违法的。
而百姓如果买到这样的车库,其实只有使用权,而且在后期更换物业公司后就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了。
3、三种欺诈销售损招
该车库是否有预售许可证?
解析:在百姓为购房车库付款后,若无法正常办理产权证登记,则比较容易被开发商常用的3种“损招”所侵害。
A、无证强卖型
明知属于小区配套不能办理产权单独转让,开发商却仍然非法销售地上或者地下车位,小区内不能办房产证的建筑设施都属于配套设施,而配套设施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开发商没有权利销售。
B、租赁欺诈型
“以销售50年或者70年使用权为名欺诈消费者”,事实上《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不少开发商把“车位使用权”卖给消费者,但是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
C、卖公共设施型
“将地下人防改造的车位非法进行销售”,“人防工程”,是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的公共事业配套设施,作为强制配套也已经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全体业主了,而现实中却存在开发商违法销售属于业主的人防工程的现象。
综上所述,如果开发商销售自己没有实际所有权的产业,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将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的。百姓如果遭遇到这种情况,需要及时收集当时签订的合同文书,以及钱款的转账凭证,及时起诉为自己确权、维权。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一、小区停车场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小区车位大体上有三种,有产权车位,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 第一种最简单,产权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第二种最常见,产权属于政府,但是开发商可以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法律规定谁投资谁管理使用,但是开发商投资还是业主投资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
小区绿地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对于一般旧式的开放式小区,其房屋最早多属国有或集体财产,由房管局、居委会等国有、集体单位代管,居住人交纳租金。房改后,居住人交纳了房款,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业主购房款中通常并
无产权的车位归谁所有? 无产权证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现在城市高层是越来越多,小区车位供不应求,许多人向开发商甚至物业购买一些无产权车位?但实际上无产权车位所有权并非归开放商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由于开发公司向小区业主出售房屋,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也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故,无产权的车位归业主共有。只有建设单位只有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之后才归开发公
律师解答停车场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停车场建筑面积未列入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停车场的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
律师解答停车场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停车场建筑面积未列入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停车场的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
一、商品房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谁所有1.商品房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没有明确确定,一般推定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如小区土地使用权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的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老人遗留的土地,区分以下的情况处理:1、老人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由家庭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承包户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村集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仅对公共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不具备私有产权。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部分享有收益的权利,扣除广告合理成本后其收入应归属业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
一、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小区地下停车场应该归业主所有。 停车场分为两个等级,分别是: (一)车长不大于6米及车宽不大于1.8米的车,规范车与车之间间距为不小于0.5米,车与墙、车位端之间间距不小于0.5米; (二)车长大于6米不大于8米,车宽大于1.8米不大于2.2米的话,车与车之间间距不小于0.7米等。停车位就是相关部
[案情] 李某与温某自幼认识,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月8日补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直与温某父母一起生活。2002年在温某购买了一块土地使用权之后,温某夫妇与温某父母一起建房,为建房温某夫妇和温某父母都经手借了部分钱用于建房。房屋落成后,温某夫妇与温某父母均搬到该房中居住,温某夫妇为还债外出打工,期间给温某父母几万元用于还债,温某父母在家于2004年将原有的两套老房子卖掉了一套用于还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
商铺楼顶平台的使用权归谁所有一、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毗连房屋(指结构相连或共有的房屋)的毗连部分,往往既是某个业主享有所有权的建筑单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与其他业主共有的一部分。因此,屋面平台应当是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二、但由于屋面平台有其特殊性,根据我国现行建筑规范,屋顶是不计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当然其也不计入分摊面积。另外,屋顶平台不能以公示形式进行权利登记。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房屋
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基本上分三种情况: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应当根据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与登记情况综合认定房产的物权归属。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买房
如果子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是属于子女个人所有呢,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呢?重点解读随着房屋价格越来越高,房子问题成了很多家庭所关注的问题,因为很多人奋斗一辈子都买不了一套房子,于是有没有房子,也成了婚姻首先考虑的问题。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
1、若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死亡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若劳动者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3、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在购买工伤保险时,指定了受益人,因工死亡后的保险金,即由受益人获得。
1、一般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停车位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小区公共停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应归国家所有。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
一、征收开荒地的补偿归谁所有开荒地被征用后的补偿归当时的使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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