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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延期且质量不满意,律师帮助户主诉讼公司获赔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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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延期且质量不满意,律师帮助户主诉讼公司获赔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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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文X与被告苏州时芳装饰有限公司(下称时芳公司)、潘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文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王律师,被告潘XX暨被告时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时芳公司与被告潘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唐*到庭参加诉讼;

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被告潘XX暨被告时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时芳公司与被告潘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

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马XX(原告文X撤销对王XX的委托,委托马XX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潘XX暨被告时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时芳公司与被告潘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时芳公司向原告文X支付逾期竣工的滞纳金28626元(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25日,每日按合同价款0.5%计算);

2、判令被告时芳公司向原告文X支付维修款25000元,具体的维修款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

3、判令被告潘XX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文X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8日,原告文X将其位于苏州市吴江区苏州XX某某*幢*室的房屋交付被告时芳公司进行装修,双方签订《硬装部分施工协议书》,工程期限自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止,保修期为整体2年(隐蔽工程5年,含水电及防水)。被告时芳公司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时芳公司数次在原告文X未验收的情形下,催原告文X付款,不然就停工,原告文X无奈已经将装修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但被告时芳公司不仅没有和原告文X一起进行验收,也没有出具验收单,而且拖延工期至2021年1月25日才完工。原告文X于2021年2月至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查看,发现地面大理石多处缺角,墙面瓷砖多处崩瓷,且楼下邻居反映房屋有漏水、渗水情况,为此,原告文X已经多次尝试与被告时芳公司联系,向被告时芳公司提出尽快提供保修服务,但至今没有得到回复。另查明,被告时芳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潘XX为其唯一股东,被告潘XX未能证明被告时芳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对被告时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文X认为被告时芳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时芳公司、潘XX辩称,

1、案涉工程因为原告文X负责提供的定制家具没有及时到位,才致使工程在2021年1月才竣工。超过协议书约定期限竣工的原因在原告文X,被告时芳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原告文X没有理由向被告时芳公司主张滞纳金。

2、原告文X称房屋装修存在问题,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被告时芳公司有关,更何况其中水电工程并不是被告时芳公司完成的,即使存在漏水、渗水情况也不是被告时芳公司的责任,被告时芳公司没有维修的义务。大理石缺角、墙砖崩瓷等一系列问题与被告时芳公司的装修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时芳公司装修完后并不存在这些问题,在原告文X使用过程中明显被人为破坏。

3、原告文X在诉状中称向被告时芳公司提出尽快提供保修服务,没有得到回复,完全不是事实。事实上,原告文X向被告时芳公司提出存在问题后,被告时芳公司多次联系原告文X要求上门查看,但原告文X一再找理由推脱。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文X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9月8日时芳公司(甲方)与文X(乙方)签订《硬装部分施工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工程地点:苏州市吴江区苏州XX某某*幢*室;

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表、施工图和工程内容及做法一览表;承包方式:包工、包部分材料;工程期限:自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止,保修期为:整体为2年(隐蔽工程5年,水电工程及防水工程);

合同总价为119275元,签订合同后预付41746元(合同价款35%),泥水及贴砖结束验收支付41746元(合同价款35%,客人需要增减项目需合并付款),木工结束验收支付29818元(合同价款25%,客人需要增减项目需合并付款),工地竣工验收合格付款5693元(合同价款的剩余款5%);

工程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需提前与乙方联系,方能进行该项目方施工。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工期的,还应赔偿;

质量标准及验收:本工程质量标准按江苏省(装饰质量标准)执行。工程验收分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三部分,其中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应由甲乙双方及时办理,以便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甲方如不能按照通知的时间到现场做同意,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2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如甲方因故不能在2天内参加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看顾费和相关费用。

验收合格签字后结清工程余款,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照片或者CAD图。如未验收,甲方自行搬入家具或居住,则视为验收合格。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装修协会或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验证,经验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验收工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符合合同的约定质量标准的,验收工程的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延误: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签字,工期相应顺延: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不可抗力;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负责的工作影响工期的,工期延顺,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延顺;

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的延顺;因乙方负责未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延顺,因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延顺。

合同还对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其他约定事项做了约定。《硬装部分施工协议书》后附硬装工程预算书。

2020年10月29日,马XX(甲方,系文X妻子)与时芳公司(乙方)签订《全屋定制家居类协议书》,协议约定,

一、购货产品内容(详见预算书清单);附件: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点位示意图)合同设计图纸是本购销协议书重要组成部分,请乙方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图纸签字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随意更改,经双方同意更改的,需重新出具图纸并签字,否则因图纸更改造成的延期责任和费用由更改方承担。

二、交货地点,见附页乙方签字的地址为交货地点。

三、交货日期,安装时间及付款方:甲方在此日期送货前一天与乙方电话联系,确认具体的上门安装日期及时间,送货日期为交货日期;家具合计135000元,由于是定制类产品,预计生产周期为收到全款后60个工作日;本协议书属乙方要求所定制产品,故定制后若非整体质量问题(指所有组成部分,如:柜体、台面、门板),甲方不接受整体退还。合同产品如出现质量瑕疵,甲方负责对有质量的部分进行返工维修,如返工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合理使用,乙方可以对该存在有质量问题的部分要求退换,合同中的配套类货品,遵照相关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甲方给予“三包”服务;如因甲方原因需对产品返工维修、返工维修重新送货的时间由双方约定;如因乙方原因需对部分产品返工处理,返工维修重新送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违约,乙方所交款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协议书后附预算书(定制产品),合计金额为135000元(折后价格)。

协议书签订后,时芳公司为涉案房屋进行装修。2021年1月装修完毕。

文X和时芳公司签订协议前涉案房屋前期大部分水电工程由文X交由其他装修公司完成,后期整改部分水电工程由时芳公司完成。

2020年12月8日左右,文X让潘XX介绍的美缝师傅对涉案房屋墙面瓷砖、地面瓷砖进行美缝。墙面瓷砖、地面瓷砖美缝后由时芳公司对大理石进行填缝。

2021年2月24日,文X委托江苏XX向时芳公司发送律师函,律师函主要内容为文X将涉案房屋交付时芳公司进行装修,工程期限自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保修期为整体2年(隐蔽工程5年,含水电及防水)。

根据双方签订的《硬装部分施工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文X应当在验收后支付对应的工程款,但文X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装修款项先行全部支付完毕,然而时芳公司既没有给文X进行验收,也没有出具任何验收单,因此该处房屋并没有验收通过。

时芳公司拖延工期至2021年1月底才完工。文X于2021年2月至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查看,发现地面瓷砖出现开裂,且楼下邻居反映房屋有漏水、渗水情况,为此文X已经多次尝试与时芳公司联系,向时芳公司提出尽快提供保修服务,但至今没有得到回复。

提请时芳公司接到本函后3日内与文X协商解决并履行保修义务,否则文X将采取一切诉讼等必要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1年3月3日潘XX签收了律师函。

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2021年1月27日,文X告知潘XX妻子董XX卫生间墙面瓷砖存在崩瓷现象,其前两天请的美缝师傅进行了修理,但修不好,董XX认为文X应在前天就告知其该情况。

文X答复忘了。文X将墙面瓷砖崩瓷、大理石缺角的照片发给董XX,并问董XX有无解决方案,双方进行了语音电话沟通。董XX询问文X当天几点到家,大理石填缝的工人在绿地,潘XX和修大理石的工人去文X家,文X回复其和妻子都在外面,在外吃好晚饭才回家。

1月28日,董XX告知文X9时许去文X家看一下,文X答复其在外面办事,让修大理石的工人下午来。1月29日,董XX告知文X大理石有点问题的话,等其跟那个店协商完以后,再约个时间,让大理石厂的工人去文X家看一下,补一下。

修大理石的工人忙,何时再去文X家再定时间。文X表示大理石缺角和墙面瓷砖崩瓷其很不满意。董XX称大理石的售后去现场看一下。

文X表示修好后把钱给潘XX。1月31日文X告知董XX装修验收不合格,并再次把墙面瓷砖崩瓷的照片发给董XX。2月10日,文X微信董XX何时过来给其维修更换,见董XX未有回复,文X告知董XX等律师函吧。

时芳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0日,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潘XX系公司唯一股东。

诉讼中,本案承办人查看了现场,发现涉案房屋卫生间墙面瓷砖边线上(二三处)有崩瓷、地面四块大理石拼接处有缺角现象、一块大理石边线上稍微有缺损,但并不显眼。

本院查明

庭审中,时芳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惠X,4陈述,其老板系邹X,在恒大广场*栋*号开了一家福满家店铺,经营石材。

潘XX和邹X经常有合作,惠X,4根据邹X指示给潘XX干活。惠X,4给涉案房屋2个卫生间的大理石进行填缝。2020年11月中旬(具体时间已记不清),邹X让惠X,4给涉案房屋进行大理石填缝,当时文X夫妻均在家,还有一个工人在安装淋浴房。

文X告知惠X,4卫生间大理石填缝,不平的地方帮文X弄弄平,其并未发现其他异常。因为不是美缝,不需要清理缝隙,填缝用的是云石胶,填缝后将不平的地方进行打磨,然后打蜡。

整个工作时间加起来约一小时。做完填缝后,其让业主验收,解决完业主提出的问题后,业主让其离开了。大理石不是其铺设的,其当时没有看到大理石缺角,一般很少出现大理石缺角。

缺角问题能修复,修完后基本上看不出来。其填缝时,没有注意墙面瓷砖是否已经美缝。因填缝,灰不大,其简单穿着。填缝之前不记得大理石上是否铺有防止刮花的白色膜。

当时女主人抱了一条狗,狗身上有一撮粉红色的毛。文X对证人证言持有异议,认为填缝工人于2020年12月29日来文X家做的填缝,而不是11月中旬。

因当时填缝工人带着防毒面罩,故其无法辨别证人惠X,4是否就是当天来填缝的工人。文X在填缝当天将拍有大理石缺角的照片发给潘XX看,并表示对填缝不满意。

当天的填缝工人还做了大理石窗台,且是到点才下的班,并不是干了一个小时左右的活。

庭审中,时芳公司为证明文X早已入住,向法庭提供潘XX出具的证明书一份(上记载“安装衣柜师傅:潘XX,在2021年1月8日本人及衣柜安装师傅张师傅一起去苏州XX某某*栋*室,在这日安装事宜后确定是业主在主卧有入住,还和业主确认:在安装时间有灰尘,业主说,这是小事,不挨事”)和张XX出具的证明书一份(上记载“水电师傅:张XX,已让时芳公司代收到水电检查线路问题及改正开关面板/卫生间下水/预埋壁龛灯带/嵌入式灯铺线/后期安装面板,总计费用5000元。

另外,我在2021年1月9日做最后安装时,业主已入住,我可以出庭作证”)。文X对两份证明书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真正的入住时间不是1月份,而是在这之后,为此向法庭提供一些酒店住宿的记录。

庭审中,文X认为卫生间出现墙面瓷砖崩瓷、大理石缺角现象,需对整个卫生间进行重做,费用为25000元。为此向法庭提供一份盖有扬州市XX公司公章的报价单,上载明:浴缸移位1500元、浴缸笼头移位500元、马桶移位2000元、大理石敲拆4000元、大理石材料6000元、大理石垃圾清理1000元、地面重做2000元、找平2000元、墙面瓷砖拆除3000元、墙面瓷砖安装3000元,合计25000元。

庭审中,双方对是否已结清工程款一时难以厘清,为便于本案的及时审理,同意本案对装修款是否结清不作处理,仅处理质量赔偿问题。

庭审中,文X认为装修除存在卫生间墙面瓷砖崩瓷、大理石缺角现象外,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时芳公司因订制的板材有误,更换板材将绞链拆下重装时致使在里面的面板上留有多个孔;

根据CAD图纸,涉案房屋电视背景墙系一整块,但实际安装时被切割成三块。电视背景墙太大,而电梯轿厢太小,文X同意安装师傅如果实在装不进电梯,可以切割成两块,但实际安装师傅切割成了三块。

潘XX陈述,安装师傅在现场征得文X同意后才将板材切割成三块,安装师傅不会擅自切割,只有切割成三块,才能装进电梯。

庭审中,文X陈述,合同格式文本由时芳公司提供,通过合同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甲方应为文X,而非时芳公司;乙方应为时芳公司,而非文X。

老家有个风俗传统,要在新房过个年,所以2020年大年三十当天在涉案房屋住了一宿,2021年4月初才正式入住。时芳公司没有关照文X大理石填缝的一些注意事项。

大理石填缝前,因铺有防止刮花的白色膜,所以看不到大理石有无缺角,大理石缺角是填缝师傅造成的。因美缝和填缝使用的材料不一样,故美缝人员绝对不可能动过大理石。

美缝之前卫生间墙面瓷砖就已经出现大量崩瓷。2020年12月8日做的瓷砖美缝(厨房的墙砖、厨房的地砖、卫生间的墙砖),1月10日至16日收的尾(瓷砖分批美缝)。

大理石填缝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美缝时文X大部分时间在现场。文X并没有拒绝时芳公司人员来维修。时芳公司认为卫生间墙面瓷砖崩瓷、大理石缺角问题是美缝工人造成的,应负有举证责任。

房屋漏水、渗水问题文X已请人解决。

时芳公司陈述,贴完大理石一周后时芳公司去现场铺设大理石保护膜。在铺设保护膜时,时芳公司特别关照文X保洁前大理石厂家会对大理石作打磨、抛光、做填缝处理,文X说知道了。

保护膜应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保洁前撕掉,但文X请人做美缝时自行将保护膜撕掉了,由美缝工人进行美缝,美缝处理会造成卫生间墙面瓷砖、大理石损伤。

文X请人做美缝时应通知时芳公司,文X在擅自请美缝师傅对其房屋进行美缝后才告知时芳公司瓷砖存在崩瓷的问题。时芳公司让厂家过来看,但文X总称没空,时芳公司一直没有看到现场。

大理石铺设和填缝时不存在缺角。如果石材有问题,那么文X在美缝前就应该发现,而不应当在美缝后才提出,所以时芳公司认为这些损伤是美缝工人美缝造成的。

在对大理石填缝时,文X夫妻在旁监督指点,之后文X也没有提出异议。时芳公司事后找了当时铺大理石和填缝的师傅了解相关情况,他们称铺完大理石和填完缝之后,文X夫妻都表示满意的。

填缝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以上事实,有原告文X向法庭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硬装部分施工协议书》、《苏州时芳装饰有限公司硬装工程预算书》、律师函、物流信息、微信聊天截图、照片,被告时芳公司、潘XX向法庭提供的《全屋定制家居类协议书》、预算书(定制产品)、微信聊天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X与被告时芳公司签订的《硬装部分施工协议书》、《苏州时芳装饰有限公司硬装工程预算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时芳公司作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质量要求。现卫生间出现瓷砖崩瓷、大理石缺角,被告时芳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系他人造成的,且被告时芳公司未能提供由原告文X签字装修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故应认定系被告时芳公司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被告时芳公司应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文X要求被告时芳公司支付维修款25000元,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并没有达到卫生间重作的程度,结合涉案房屋装修存在的其他少许瑕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时芳公司赔偿原告文X损失6000元。

原告文X认为涉案房屋电视背景墙被被告时芳公司切割成三块,要求被告时芳公司予以重作。虽CAD图纸反映涉案房屋电视背景墙系一整块,但考虑到电梯轿厢装不下一整块板材,原告文X当庭也表示当时同意切割成二块,本院认为,双方对板材的切割有过协商,按常理承揽人不会未经定作人许可擅自作主切割成三块,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以支持。

被告时芳公司辩称原告文X早已入住涉案房屋,但未充分举证,故本院对其辩称主张不予采纳。被告时芳公司系被告潘XX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由被告潘XX对被告时芳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时芳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文X损失6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

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62×××66)

二、被告潘XX对被告苏州时芳装饰有限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文X负担506元,被告苏州时芳装饰有限公司、潘XX连带负担64元,被告苏州时芳装饰有限公司、潘XX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文X已预交的不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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