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女士,母亲刚刚去世,亲兄弟姐妹就为了母亲留下的公租房变更承租人而反目。到底这套公租房应该归谁呢?
案例回顾
2011年,母亲去世,姐姐和哥哥一家继续居住在母亲名下的公租房内。由于公租房的承租人需要变更,考虑到姐姐一直未嫁,15年来一直是姐姐照顾瘫痪在床的母亲,冯女士便帮助姐姐变更为了公租房的承租人。
其实,在冯女士心中,虽然公租房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姐姐,但是她和姐姐从来没有想过,要将哥哥一家人从房子内赶走。即使有一天,房屋面临拆迁,她和姐姐也是希望姐弟三个人对拆迁利益进行平均分配。
冯女士姐弟三人的矛盾中存在一定的误会,这份误会能否在协商中化解?到底母亲留下的公租房该如何分配呢?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在听完了冯女士的叙述之后,律师表示,冯女士的哥哥之所以不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大姐,是因为此房变更后,一但涉及到拆迁等问题,冯女士的大姐则会是拆迁房屋的直接权利义务人,显然这影响了其他兄妹的人的利益。
第一种,原始承租人在世,去直管单位沟通,符合相关条件直接变更即可,无需公证;
一般来讲,办理变更要符合下述条件: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只有符合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变更公房的承租人。如冯女士所说,在母亲名下公租房内共同居住的不仅仅有大姐,还有哥哥一家。
那依据相关规定,哥哥其实也符合申请变成承租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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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的变更须依据公房租赁合同的约定和公房管理规定进行,实践中要求所有家庭成员签字同意的做法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公房管理规定。
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一致同意才能变更承租人。注意是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不是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不需要他们同一。。
家暴出警记录没有保存年限限制,永久保存。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
公房承租权变更有以下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 3、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房管所通常还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还要求对其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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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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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张某文、张某武、张某杰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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