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中,大家经常把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现场管理费等概念挂在嘴上,但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在哪里,很多人其实并不明白。
今天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
(一)支付的主体不同
1.总包管理费是指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合法分包专业工程,但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时,应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的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实施管理的费用。
总包管理费是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通常在招投标阶段即可明确该费用并最终体现在施工合同中
2.总包配合费,是指发包人在总承包工程外,将专业工程平行分包给专业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现场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土建收口、铁件预埋
竣工资料归档、成品保护等施工条件或配合服务,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或专业分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总包配合费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或专业分包人收取,通常于专业分包人进场前确定费用的支付。
(二)建筑施工质量责任不同
1.总承包人收取总包管理费的,应就工程质量问题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2.总承包人收取总包配合费的,因只承担提供施工条件和现场配合的义务,并无管理责任,故对分包人工程质量问题,无连带或过错责任,仅承担未尽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但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二、总包服务费
1.总包服务费即总承包服务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为:“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3年7月1日施行的《BG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总承包服务费也作了类似定义。北京市2012年版预算定额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指施工总承包人
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服务所需的费用。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协调、配合、竣工资料汇总,为专业工程施工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
2.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
2008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第4.2.6条第4项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照别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北京市2012年版预算定额将建设单位另行发包专业工程的服务分为两种形式:
(1)总承包人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有偿服务(管理、协调),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
(2)总承包人既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配合、协调、服务,又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现有施工设施的使用,如现场办场所、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及竣工资料汇总等服务内容(管理、协调、配合服务),总承包服务费的取费标准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
同时规定,对建设单位自行供应材料(设备)的服务[材料(设备)运至指定地点后的核验、点交、保管、协调等有偿服务内容],材料(设备)价格计算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中。
结算时,承包人按照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99%返还建设单位,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可以看出,规范性文件体系项下的总包服务费,包含“管理”、“协调”、“配合服务”等多项工作内容,覆盖了行业习惯中“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两个概念的内涵。
为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理解歧义和履行争议,在招投标阶段,招标人不仅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总承包服务费项目,还应在施工合同中对总承包服务费对应的总承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予以明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具体要求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报价。
三、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中,是现场经费的组成部分(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劳保、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保险费、工程保修费、工程排污费及其他费用等。
随着2003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这一文件的实施,现场管理费被并入了间接费,并取消了现场管理费提法,将其纳入间接费中企业管理费范畴。
现场管理费是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都必然会发生的费用,按照行业规定和惯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合同价款均已包含了该费用,不再另行计取。
建筑行业中,大家经常把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现场管理费等概念挂在嘴上,但这些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在哪里,很多人其实并不明白。今天给大家分析一下。一、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一)支付的主体不同1.总包管理费是指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合法分包专业工程,但发包人直接与分包人结算时,应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的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实施管理的费用。总包管理费是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通常在招投标阶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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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项目的信息公开
您好,建议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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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结婚证彩礼要不回来啦
今后因工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有望大大减少。建设部日前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该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合同须约定安全防护费总额和预付比例,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定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法人需要承担经营产生的法律问题,详细情况需要了解案情后帮助您分析判断。
买到假酒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并可以要求增加赔偿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因饮用假酒而造成的损失。
工程分包配合费的规定是:工程发包方应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4%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具体配合事项由工程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协商确定。分包方使用总承包方机械、脚手架等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施工配合费仅计取税金。
您好,开发商拒绝退款的可以起诉解决,如果需要代理诉讼可以来电咨询。
建议起诉,由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比例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地方、军队密切配合搞好军队房地产清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1-08-22 颁布日期:1991-08-22 文号:国办发[1991]50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你好,一般是年满60周岁后领取
关于缴费:缴多少平均工资说了算问:每月的缴费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灵活就业人员以沈阳市上一社保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它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问:缴费是否可以中断?银行代扣是缴费的基本方式,每月18-24日扣费,需要在18日前将钱存入卡里。如连续六个月欠费,将视为中断缴费,如需再次缴费,应到区分局灵活就业人员科重新办理代扣手续,将卡激活扣
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配合费收取标准是简单的说,总包管理费是总包方向发包方(合同中的建设方即甲方)收取的定额范围内的合理的费用;分包配合费,则是分包方在承揽总包方某分项工程施工中,由于需要总包方的配合,而向总包方缴纳的配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