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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调整的法律依据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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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调整的法律依据及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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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调整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两款。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法院发布的《九民纪要》第50条规定“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

合同法和民法典都将违约造成的损失作为违约金的参照标准。

(二)通过举证合同履行情况,达到减少违约金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246号案件认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时,人民法院应当首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然后以该损失为基础,判断是否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形。

如果违约金过高,再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确定调整幅度”。

所以签订合同后,相比较于自始没有履行,和已经履行百分之八十义务的合同,违约责任肯定是不同的。所以在诉讼过程中,违约方应当举示相关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以便法院查明合同履行程度。

(三)违约金过高举证责任

对于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首先提供基础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或者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谁主张,谁举证)。而对于守约方,由于关于损失的证据都由守约方掌握,守约方至少需要对损失的范围、大小作出陈述,并进行适当举证,为法官对损失的认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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