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关于税款、社保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社保保费本身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在如今社保入税几成定局(时间问题)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主抑或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部门,对此都保持着高度关注。
在既有的判例中,法院多认为税款滞纳金、社保滞纳金也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封顶”的规定,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认为税款滞纳金、社保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社保本身。
税款、社保滞纳金究竟能否超过税款、社保保费本身,需要结合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领域规定,从整个法律体系去思考。
一、既有判例倾向于认为税款、社保滞纳金不能超过税款、社保保费本身
(一)判例一[(2015)安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
安阳市居民任某诉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原告2000年购买了一套房产,2014年缴纳了契税,被安阳市地税局契税分局决定补缴契税2667.32元、契税滞纳金7276.32元,该滞纳金计算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因为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和税务机关都认可,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需适用该法的封顶规定,只是法不溯及既往而已。
(二)判例二[(2017)吉0702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
松原市乾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原告诉称,2017年9月6日,被告征收原告2008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64288.12元,滞纳金160558.8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5132.50元,滞纳金12938.90元;
生育保险费5354.29元,滞纳金13979.17;工伤保险费3214.47元,滞纳金8027.68元,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本金给付义务数额的法律规定。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超出社会保险费数额征收原告滞纳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将超出社会保险费数额部分返还原告。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理解
(一)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理解
对于税款滞纳金封顶问题,曾有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该问题。该纳税人提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纳税人称,上述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行政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回复,谁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
如滞纳金加收数额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二)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理解
笔者目前尚未查询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表态,不过在各地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实际工作中,也饱受该问题困扰。
三、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与社会保险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滞纳金”的区别
虽然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适用尚无明确表态,但国家税务总局却已作出与法院观点完全相左的理解。那么,税款、社保滞纳金究竟能否超过税款、社保保费本身,需要结合行政强制法、税收征管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领域规定,从整个法律体系去思考。
(一)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而社会保险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滞纳金本质是一种“利息”,兼具补偿与督促功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由此来看,行政强制法上的滞纳金,属于“执行罚”,是为了督促被强制人实施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但税款滞纳金及社保滞纳金则兼有补偿和督促两种功能。因此,他们的按日万分之五(约年18%)的标准,高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
利率限度内的滞纳金,相当于利息,即资金占用费;超出利率限度的部分,则有督促的意图。在企业破产法上,法院也将税款滞纳金及社保保费滞纳金整体上视为利息,归为普通债权。
(二)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和税收征管法、社会保险法中的滞纳金,其生成要件和起算时点均不相同
行政强制法滞纳金自行政决定作出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后产生并起算,而税收征管法、社会保险法滞纳金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人单位未按期纳税、解缴税款、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产生并起算。
如将行政强制法滞纳金规定适用在税收征管、社保征收过程中,将无法解决行政决定做出前滞纳金已实际起算的问题。这会导致法律适用中发生这样一种尴尬处境:鉴于对行政机关愈发严格的司法实践现状,行政相对人完全可以迎合人民法院的裁判趋向,要求仅仅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滞纳金应自行政决定作出且逾期不履行后支付,排斥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不予支付行政决定作出前产生的滞纳金。
四、对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与社会保险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滞纳金”的正确理解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概念的辨析和性质的归纳,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入手,追溯立法原意,对滞纳金在各自领域中作出恰当、平衡的适用。
即,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依据行政决定产生,是逾期不履行而产生;税款滞纳金、社保费滞纳金依据欠缴行为产生。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从法律文书载明日期届满后起算,税款滞纳金、社保费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算。
两者虽然都名为“滞纳金”,实际上根本不是一回事。因此,税务处理决定、社保费征缴决定上已载明的滞纳金,即从税款、社保费未缴、少缴之日计算至处理决定出具之日的这一部分滞纳金,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超过税款、社保保费,上不封顶;
逾期不履行税务、社保部门处理决定所产生的新的滞纳金,则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得超过税款、社保保费,封顶。
本文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3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滞纳金,税法只列举了税收滞纳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征税的原则,其他各类滞纳金既然没有列举,则可以依法理解为允许在税前列支。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却并没有被废止或修改,既然
税款征收过程中,滞纳金能够超过本金?目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为纳税评估或者税务稽查导致查补的税款征收的滞纳金超过了税款金额,在纳税人中普遍存在很大的争议。那么税款滞纳金能够超过税款金额呢?相应的规定都有什么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
1、能,因为续交社保需要办理保险转移手续,而办理保险转移手续是需要提供上家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人员减少表的,上面都加盖了上一家公司的公章,所以对于公司情况及个人岗位都是很清楚的。2、除非找到新公司后重新缴纳保险,这样就查不出来上家公司的情况。扩展资料:1、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
一、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补交社保。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给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书面约定单位以工资或者其他形式向员工发放每月的社保补贴的,员工需要向用人单位返还社保补贴。二、笔者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无权
一、关于滞纳金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91号)的规定,“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同时又根据2001年5月1日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文案例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但用工单位只支付了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因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承担有约定,法院判决养
最高院2022判例:金融借款中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计上限能否超过4倍LPR?法门囚徒 最高裁判实务 2022-11-09 19:00 发表于山东阅读提示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在民间借贷利息标准已改变为LPR的情况下,不应再以年利率24%作为判定是否过高的标准。被申请人在答辩中认为,原审法院所参考的未超过24%的年利率,依据系《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
如果你申请了财产保全,可以查封账户。如果申请了强制执行,也可以查封账户。
退休年龄到了但是社保缴费年限不够的,参保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之后按月去领取退休金;或者按其户籍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
实际上,灵活就业的女性不是按照50岁退休,而是按照55岁退休。但是有一种情况也可以办理50岁退休的标准,就是己曾经在企业单位工作过,并且在企业单位工作了15年以上,缴纳了个人社保达到15年以上,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按照50岁的标准办理退休的。 _ 但是如果你的社保从开户到退休为止,一直都是以灵活就业的形式缴纳的,只能够选择55岁退休,而50岁的时候是不能够办理退休的 _但现实中不是全国各地都是这样的
新生儿的社保费,缴纳如下:1、打开手机,找到支付宝软件,点击进入到支付宝的主页。2、在支付宝的界面,点击其中的市民中心。3、在市民中心的界面,选择其中的社保选项。4、进入到社保的主页,点击其中的社保缴费选项。5、在社保缴费的主页里,输入新生儿的身份信息,点击自助缴费即可。
一、补缴社保费后能申请退回吗 补缴社保费一般是不能申请退回,有的情况下也可以退,具体情况如下: 1.外地农村户口:可以在离职后申请退还个人缴费部分,但单位交的部分不能退。 2.城镇户口不能中途退保,只有死亡、出国定居或者到法定退休年龄交费不满15年才能退;但也只能退还个人部分,单位那部分退不了。 3.如果你是自己全额承担社保费用的,那么只能退三分之一的钱,其余三分之二是属于单位交费,退
法律分析:不可以,缴纳的社保费用是不能要求退还的,个人自己缴纳社保费用后,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社保的缴费年限是可以进行累计的,也不需要进行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
员工请假15天以上,属于依法请假的,比如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社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属于已经超过请假期限的,比如超过3天婚假期限的,严重违反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缴纳本月社保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到新用人单位就业的,转移至新用人单位;员工灵活就业的,转移至其户籍所在地人才中心。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而
1、个人社保欠费补交需要满足的条件: (1)参保单位登记状态为非正常,已离职的职工自行申请缴纳其欠缴的社保费。 (2)欠费单位在无力清缴全部欠费的情况下,欠费单位的职工自行申请缴纳其个人社保欠费。 (3)其它符合政策的情况。 2、需准备的资料有:法律依据:《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申请表》一式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属全责征收前的欠费,提供
误工费参考伤者本人工资,护理费参考护理人员本人工资,营养费大概是30-60元一天,具体看伤者伤情轻重,所以不好给你一个明确细数,建议有时间找律师面谈
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保问题
具体问题内容询问当地社保部门
社保一般不能退保,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参保人员就可以带上自己的身份证等资料到参保地的社保局办理退保手续: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单位重复缴费且已结束劳动关系;参保人出国定居;参保人死亡;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返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
退休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确保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第73条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应有的权利,只要退休职工健在,退休职工有权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退休金。 至于“失踪”职工,因其生存情形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对“失踪”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