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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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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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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过程中,滞纳金能够超过本金?

目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为纳税评估或者税务稽查导致查补的税款征收的滞纳金超过了税款金额,在纳税人中普遍存在很大的争议。

那么税款滞纳金能够超过税款金额呢?相应的规定都有什么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并没有对滞纳金进行限定。且总局与各地税务局的回复均为: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反差的法律适用问题呢?原因就在于法律适用的原则上。《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两者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位阶及效力等级等同。

《立法法》第83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属于一般法,而《税收征管法》属于特别法。但就两法的出台时间而言,《税收征管法》是旧法,《行政强制法》是新法。

《立法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如果要最终解决此问题的话,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面对上述法律冲突进行裁判。

不过鉴于《税收征管法》出台时间较早,而其目前也在立法修订中,而《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时间较晚,因此其规定似乎更符合法律的进步潮流。

从立法意图来看,对滞纳金的金额进行封顶式的限制,此举在税收实践中可以避免企业税收负担过重,能够起到提高企业清理往年欠税积极性的作用。

 

经过检索,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越来越多的法院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来判决行政诉讼案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金额。

但是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仍然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滞纳金进行征收。由此可见,从目前的执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在加收滞纳金时,还是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加收,否则会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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