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中止执行变为终结执行的情形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导致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的情形。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据以上释义,实践中存在着二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止执行不能转为终结执行。理由是,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是同一程序不可互转的二个阶段。民事诉讼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一)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1、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3、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的。(二)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后,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对这类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法律依据:《中
案件终结执行与是否解除限高没有本质联系,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被申请人解除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4.刘某某、秦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不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摘要: 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案件,这种报结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的一种方式,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执行法院不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案外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侵害了其权利,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
法律分析案件终结执行与是否解除限高没有本质联系,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被申请人解除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
法院终结执行的期限是多久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终结执行的期限暂无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应该在终结执行事由出现之后,及时终结执行。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
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情形 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是指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但由于行为人存在某种特殊原因,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的一种执行制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
案件被终结执行的风险大吗?去法院打官司,实现自己的利益才是真正的官司打赢,然而很多时候都会事与愿违,打几年官司一分钱拿不到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今天广东知明律师重点给大家谈谈关系打赢后进入执行阶段,因为各种因素案件被终结执行的风险问题。 案件被终结执行的风险大吗? 大家都知道,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是一种结案的方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执行案件进行终结执行,比如说被执行人死了,也没遗产,没人没财产可
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履行商品房过户手续的,可以对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抵债商品房的执行。2、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裁判要旨:以物抵债协议与《查扣冻规定》所规定的基于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区别。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1、公民死亡,无遗
一、原则上,债权人接受开发商以房抵债的,在该房产过户前不能排除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对该房产的执行。二、债权人接受开发商以房抵债,可以排除执行的3种情形。1、发包人以房抵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2、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受让人以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抵偿房款的,可以排除开发商其他债权人对该房产的执行。3、债权人转移债权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会自动恢复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但究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司法界也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止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或者说恢复执行的理由是否存在,人民法院不一定掌握,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是否主张恢复执行,何时主张,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法院一般不再主动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留给了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那么法院恢复执行的情形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尽管买受人作为
执行中止和终结的区别是什么 (一)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