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已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是本世纪内举国同庆的最后一件盛典。国家决定,当澳门回归祖国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那时以后,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以下简称“两地”)互涉的刑事案件,如何划分刑事司法管辖权,就成为处理涉及两地刑事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两地刑事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性问题。
本文拟就两地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差异、划分的原则,以及所涉及的具体管辖的划分等问题试作论述,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两地刑事司法管辖权的主要差异
刑事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其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其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的犯罪行为具有效力,从而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
刑事司法管辖权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刑事犯罪依法拥有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权能。
本文拟主要探讨后者。
我国内地与澳门特区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两地法律制度的规定及其性质不同
我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按照澳门基本法第5、8、18条的规定,澳门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实行的法律是澳门基本法和基本上保留的澳门原有的法律以及澳门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因此,两地法律制度的规定及其性质都有很大的不同,这是两种社会制度在两地法律制度上的反映。
(二)两地区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与国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的性质不同
我国内地与澳门特区的刑事司法管辖冲突的性质,是属于单一制国家内的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澳门特区之间不同法域的区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
它们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以及依法惩罚犯罪等方面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形成在刑事司法管辖方面的冲突或者竞合。
这与国际刑事司法管辖冲突的性质不同,因为后者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国家主权、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因此,在一国之内,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划分,可以参考解决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一些原则和做法,但不能照搬或者套用。
内容摘要:仲裁是解决内地与香港两地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一种主要手段。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前,两地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来进行,是一种很好的司法协助形式。但是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这套以《纽约公约》为核心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机制却遇到了继续运作的理论障碍。很长一段时间内,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处于“冻结”状态。1
每个地方每个区域,都会存在着管辖权,当犯罪人在某地犯罪的时候,不适合当地的公安机关时,还行是管辖权,那么检察院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移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检察院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移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
一 沉默权的概念及源流(一)沉默权的概念 刑事司法中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人员审问时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从广义上讲,沉默权的发生贯穿于刑事司法全过程;从狭义上讲,沉默权只是发生在侦查人员采取调查讯问措施时。沉默权的范围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沉默权是指在任何情况下拒绝回答审问人员所提问题的权利;狭义的沉默权的行使则存在例外,比如美国法院在1984年、1990年分别确立了“公共安
关于刑事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比如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伤情为轻伤,被害人不服,认为应该属于重伤。【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
您好!澳门兑换钱有金额限制的,是否获刑根据金额来定。
中国大陆居民去澳门主要用港澳通行证。护照去不是不行,而是有条件:1、持第三国居留签证的可以凭护照、第三国身份证/居留证去澳门,无限次,每次可以逗留14天2、持第三国短期签的可以凭护照、机票去澳门坐飞机,最多逗留5天,60天内两次以此入境不坐飞机的第三次会被拒绝入境,并有可能影响下次办理护照;3、持澳门起飞到第三国的机票可凭护照免签入澳,最多逗留5天,60天内两次以此入境不坐飞机的第三次会被拒绝入境
中国绿卡与身份证区别是:两者的定义不同。适用人群不同。中国绿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而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公民颁发的身份证件。
职工被刑事逮捕工龄的计算是按照当事人刑罚结束后回到原单位工作重新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标准予以明确,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主要有:(1)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2)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刑法对刑事案管辖权规定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对于依法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
关于对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解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一)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二)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三)关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等等。
李永东律师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现行刑法第17条中增加第3款规定,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情节和启动程序进行严格限定,体现了立法者对追究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审慎态度。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外的行为,又同时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追诉条件的,应当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在结果加重犯、转化
法律援助,是指为了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法律保障制度,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符合受援条件,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免费的律师服务。 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的一项司法保障制度。申请司法救助应
湖南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2022.4更新) 湖南省刑事司法规范总整理湖南高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湖南高院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湖南高院等《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湖南高院等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湖南高院等《关于办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构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1〕5号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