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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诈骗五千余万元——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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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诈骗五千余万元——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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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被告人钱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自2015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钱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过桥、垫资、临时拆借等事由,许以高额利息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258.6242万元人民币。

本案由许安康律师自2019年11月接手并担任辩护人,2020年11月底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判文书案号:(2020)苏0105刑初200号。

承办经过:因为本案时间跨度长、资金密集度、,银行卡往来流水频繁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在办理之初,辩护人主要针对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与诈骗罪数额多少进行工作,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但因本案数额特别巨大,侦查机关未能同意取保候审。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着重针对侦查机关审计报告提出多份辩护意见,通过十余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及与公诉人长达十余轮沟通对接案件确定最终涉案数额。

在阅卷过程中,因本案在是否犯罪上空间较小,因此辩护人着重在量刑上开展工作,辩护人自行组建团队核算本案涉案数额并与审计报告对比。

本案核心辩护点:第一,本金和利息如何计算;第二利息复投如何计算;第三,审计报告本身的不准确性。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过多次涉案数额问题及量刑的交涉。最终公诉机关在考量案件、当事人犯罪情节等因素的情况下,调整最终量刑为十年至十三年。

进入审判阶段,在开庭之前,辩护人与公诉人及审判人员进行沟通,意在本案能够进一步从轻处罚。法庭采纳辩护人量刑意见,但考虑到被告人钱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未退赃退赔,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钱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办案小结:在量刑辩护中,分为两类。第一类:辩护人使得案件事实发生改变或者案件某些事实更加明确。比如诈骗案件从数额入手,聚众斗殴案从案发经过及参与情节入手。

第二:就是被告人自身的一些如: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从轻、减轻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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