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案由如何确定 1、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在坚持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来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民诉法理论“诉”的分类里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系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
2、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纠纷”作为案由,这是准确的,也是不严谨的。
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
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应以主法律关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
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
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二、人格权纠纷的案由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名称权纠纷;
4、肖像权纠纷;
5、声音保护纠纷;
6、名誉权纠纷;
7、荣誉权纠纷;
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1)隐私权纠纷;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9、婚姻自主权纠纷;
10、人身自由权纠纷;
11、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三、民事案件案由的作用 1、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
2、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
3、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那么民事案由应该如何确定呢?1.应当根据原被告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再确定具体案由时,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
民事案件涉及到的范围很广,对民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是立案不可回避的问题,确定案件诉讼争议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不过,很多人不清楚的是民事案件案由有谁决定?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案件案由有谁决定 由法院来确定,所谓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哪些《民事案由规定全文》第一章 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第二章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
因为超过6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无法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仍然有两个途径纠正可能的错判。一是向法院申诉,将案件是错判的理由及证据提交给法院。如果法院认为确实有问题,会以院长的名义提起再审;二是向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通过审查认为案件有问题,会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名称权纠纷4.肖像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6.名誉权纠纷7.荣誉权纠纷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1)隐私权纠纷(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9.婚姻自主权纠纷10.人
编者按: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应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随后
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来源|人民司法作者|郭锋陈龙业贾玉慧 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将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作者:郭锋 陈龙业 贾玉慧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 二、《修改决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四、部分案由的设计思路以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
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1.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2.关于个案案由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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