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应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的通知>>(法〔2020〕347号),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重新公布。
什么是案由?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它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候,在一个案件里可能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也可能会出现合并审理的情况,比如,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剖析清楚案情,分析清楚法律关系。
关于案由,我们再来看一下其他的解释:
《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继承、收养、损害赔偿、返还财物等)”。
《中国司法大辞典》“案由: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认为“案由:具体诉讼案件的性质、内容的概括提要”。
《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案由: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1984年版《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每一特定诉讼案件的原由。
在刑事案件中,指被告人被被控所犯的罪名(如盗窃、杀人);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损害赔偿、返还财产)”。
《案由规定》修改的背景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案由规定》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为此,就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本次新的《案由规定》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案件案由一共分为十一部分: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第十一部分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我们以此为序,来看一下各个部分的细分构造。
下图为以上各部分的聚合:
说明
本文发布在“百家号:冯日宝律师”“搜狐号:冯日宝律师”,为了方便法律实务工作者在遇到案件时迅速检索,准确把握案件的案由,编者在此予以合并,并予分享,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哪些《民事案由规定全文》第一章 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第二章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
最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
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来源|人民司法作者|郭锋陈龙业贾玉慧 修改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本文将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作者:郭锋 陈龙业 贾玉慧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 二、《修改决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 四、部分案由的设计思路以及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
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1.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2.关于个案案由的变
151、发明权纠纷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4)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 (6)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
民事案件涉及到的范围很广,对民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是立案不可回避的问题,确定案件诉讼争议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不过,很多人不清楚的是民事案件案由有谁决定?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案件案由有谁决定 由法院来确定,所谓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
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名称权纠纷4.肖像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6.名誉权纠纷7.荣誉权纠纷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1)隐私权纠纷(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9.婚姻自主权纠纷10.人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
一、民事案件案由如何确定 1、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民事案件,一般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申请再审,那么你知道民事案件申诉期限的规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事案件申诉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民事案件再审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
(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
民事诉讼再审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29 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