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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后出现问题医院就没有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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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后出现问题医院就没有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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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师专业处理医疗纠纷,经常会遇到患者、家属甚至医务人员问我:签字了是不是医生告知的风险意外发生后医院可以不用负责任了?

这个问题对于律师来说有点搞笑,但是对于询问者而言确实是一个值得弄清楚的问题。且听林律师细细道来。

 

一、关于“签字”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哪些医学文书需要签字。

1. 病情告知书。

病情告知书其实是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文书,被告知对象签字后代表医务人员已经履行了文书内容的告知义务。病情告知书告知患者及家属目前诊断、病情、转归,以及有可能出现的不良结果。

有时还会告知诊疗方案、大概住院天数及费用。对于这个告知义务,基层医院和忙碌的三甲大医院医务人员做得比较欠缺。

2. 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主要是告知患者或家属诊疗方案并征得同意,《民法典》对于告知内容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也就是说不是所有诊疗行为都必须告知并征得同意,但是何为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又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医务人员无所适从,只能对尽可能多的诊疗项目让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3. 病史确认记录。

病史确认记录一般是指患者或家属陈述的病史由医务人员记录后,签字确认病史的真实性。林律师认为这个签字很有必要,因为经常牵涉到保险纠纷时,患者或家属会到医院来控诉医生记录病历错误。

4. 拒绝诊疗项目书。

拒绝诊疗项目书是医务人员提出某项诊疗建议后,患者或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时签字表示确认,一般医务人员会将拒绝诊疗项目的后果清楚列出,并强调拒绝该诊疗项目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患者自行承担。

 

三、签字后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规定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放到本文来解读,即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如果还存在医疗过错并因此产生了损害,仍然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1. 病情告知书签字后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这只是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医务人员未告知则有过错,同时也不代表告知内容里不良的结果发生后可以豁免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责任)。

2. 知情同意书签字后代表患者同意某个诊疗项目,并理解、知晓该项目存在的告知书内包含的风险意外。该签字也不代表诊疗项目的风险意外发生后可以豁免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责任),同样只是代表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

根据现行《民法典》医院的告知和患者的明确回复都不再需要书面确认,口头等其他方式均可。

3. 病史确认记录签字理论上来讲无任何法律后果,不过因病历记录导致商业保险不能报销的损失由患者自己承担。林律师接触过很多因为病史记录的发病时间或存在既往病史先于购买保险的纠纷案例,患者几乎事后都认为医院记录病历有错,但要“还原”他想要的病历几乎不可能,换一个角度讲医务人员让患者在病史记录单签字也是很有必要的。

4.拒绝诊疗项目书签字后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但这个后果仅限于拒绝该诊疗项目导致的不利后果,也即诊疗项目的未实施必须与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这个签字很容易让患者或医务人员以为所有的不良后果发生后医疗机构均无需承担责任,这是不对的。大部分诊疗项目被拒绝是在患者治疗无望或诊疗项目的实施利大于弊时出现,所以诊疗项目被拒绝其实大多与患者的不良转归并无因果关系。

例如患者临终时任何治疗都不会起到作用时,拒绝继续治疗与患者死亡并无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会因为家属签字后可以豁免之前的医疗过错责任;

还例如小孩子作X光检查影响发育,家长签字拒绝,其后支气管肺炎进展出现脓毒血症,这也不能豁免医务人员治疗不当的过错责任,因为X光检查并不是诊断支气管肺炎的唯一手段,事实上很多小孩子肺部感染凭症状及体征就可以诊断。

 

综上,“签字”基本上不代表医生告知的风险意外发生后医院可以不负责任,医务人员万万不能误解,患者及家属也应放心大胆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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